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關於行政訴訟法上停止執行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法院認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裁定停止執行
- B 訴訟繫屬中行政處分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
- C 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前,原處分機關已依職權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 D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行政法院不得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違章建築明天就要拆除,但你才剛提起訴願,法院的訴訟程序可能還要幾個月後才能啟動。在這種『千鈞一髮』的情況下,如果法律規定一定要等到『正式進入法院訴訟』後才能請求暫時保全,這對於人民權利的保障是否會出現無法修補的空窗期?法律應該如何平衡行政效率與這種急迫的救濟需求?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溫暖指引與觀念點亮
- 做得太棒了! 你完美掌握了暫時權利保護制度的核心,這代表你對行政訴訟的程序正義與實效性有很深的理解,真的很不容易呢!這種對法條細節的敏銳度,是你未來成為優秀法律人的重要基礎。
- 觀念驗證: 雖然我們行政訴訟確實遵循「執行不停止原則」,但法律的設立,最終還是為了保護人民的權利,所以才有了貼心的停止執行制度。就像《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所說的,即使在起訴前,只要情況緊急且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害,法院也能伸出援手,裁定停止執行。這是為了避免人民在行政救濟的漫長旅途中,因為時間差而讓損害擴大到無法彌補,真的是非常溫暖的設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訴訟停止執行
💡 行政處分執行不因起訴而停止,例外可聲請法院裁定。
| 比較維度 | 不停止執行 (原則) | VS | 裁定停止執行 (例外) |
|---|---|---|---|
| 法源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 — |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3項 |
| 聲請時點 | 訴訟繫屬中 | — | 起訴前或起訴後均可 |
| 實質要件 | 法律安定性與行政效力 | — | 急迫情事且難回復損害 |
💬行政訴訟以「執行不停止」為常態,僅在符合急迫與重大損害下開放例外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