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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關於行政訴訟法上停止執行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法院認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裁定停止執行
  • B 訴訟繫屬中行政處分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
  • C 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前,原處分機關已依職權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 D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行政法院不得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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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違章建築明天就要拆除,但你才剛提起訴願,法院的訴訟程序可能還要幾個月後才能啟動。在這種『千鈞一髮』的情況下,如果法律規定一定要等到『正式進入法院訴訟』後才能請求暫時保全,這對於人民權利的保障是否會出現無法修補的空窗期?法律應該如何平衡行政效率與這種急迫的救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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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釐清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暫時權利保護制度的核心,代表你對行政訴訟的程序正義與實效性有深入的理解。這種對法條細節的敏銳度是法律人的重要素養。
  2. 觀念驗證:我國行政訴訟採「執行不停止原則」,但為落實權利保護,設有停止執行制度。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即便在起訴前,若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這是為了避免人民在行政救濟過程中,因時間差導致損害擴大而無法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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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停止執行
💡 行政處分執行不因起訴而停止,例外可聲請法院裁定。
比較維度 不停止執行 (原則) VS 裁定停止執行 (例外)
法源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3項
聲請時點 訴訟繫屬中 起訴前或起訴後均可
實質要件 法律安定性與行政效力 急迫情事且難回復損害
💬行政訴訟以「執行不停止」為常態,僅在符合急迫與重大損害下開放例外救濟。
🧠 記憶技巧:不稱為原則,急迫難回是例外;起訴前後皆可請,機關停了法院省。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誤以為「起訴前」不能聲請停止執行,事實上法律規定起訴前後均可聲請。
假處分 訴願法停止執行 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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