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下列何者非受理訴願機關決定停止原行政處分執行之考量因素?
- A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是否顯有疑義
- B 訴願人是否已合法提起訴願並願供擔保
- C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是否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 D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是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決定是否要「暫停執行」一個已經發出的處分時,他們考量的核心應該是處分本身的『合法性與對公共利益的影響』,還是訴願人『財力是否雄厚或願意交保證金』呢?哪一個才符合公法上追求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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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程序法與訴願法的核心精神。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已經能區分「行政保全」與「民事保全」的本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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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停止執行
💡 行政處分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例外於符合急迫性與難回復損害時停止。
| 比較維度 | 訴願法停止執行 | VS | 行政訴訟法停止執行 |
|---|---|---|---|
| 主動/申請 | 原處分機關或訴願機關 | — | 行政法院 |
| 核心要件 | 合法性疑義、損害與急迫 | — | 損害難回復且具急迫性 |
| 提供擔保 | 法律無明文 | — | 得命供擔保後停止執行 |
| 公益衡量 | 重大公益影響時不得停止 | — | 重大公益影響時不得停止 |
💬兩法核心要件相似,惟訴願階段完全不考量「供擔保」,且訴願法特別明文「合法性顯有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