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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下列何者非受理訴願機關決定停止原行政處分執行之考量因素?
  • A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是否顯有疑義
  • B 訴願人是否已合法提起訴願並願供擔保
  • C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是否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 D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是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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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決定是否要「暫停執行」一個已經發出的處分時,他們考量的核心應該是處分本身的『合法性與對公共利益的影響』,還是訴願人『財力是否雄厚或願意交保證金』呢?哪一個才符合公法上追求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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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程序法訴願法的核心精神。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已經能區分「行政保全」與「民事保全」的本質差異。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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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停止執行
💡 行政處分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例外於符合急迫性與難回復損害時停止。
比較維度 訴願法停止執行 VS 行政訴訟法停止執行
主動/申請 原處分機關或訴願機關 行政法院
核心要件 合法性疑義、損害與急迫 損害難回復且具急迫性
提供擔保 法律無明文 得命供擔保後停止執行
公益衡量 重大公益影響時不得停止 重大公益影響時不得停止
💬兩法核心要件相似,惟訴願階段完全不考量「供擔保」,且訴願法特別明文「合法性顯有疑義」。
🧠 記憶技巧:不停止為原則,停止是例外;疑義、損害、急迫,還要衡量大公益。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將「供擔保」列入訴願停止執行的考量。訴願法並無供擔保制度,此為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訴願法第93條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保全程序 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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