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23 題
甲報名參加今年度律師考試,遭考選部以資格不符為由駁回。甲對該駁回處分經訴願程序而提起行政訴訟時,可主張何種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以參加今年度之律師考試?
- A 停止執行
- B 假執行
- C 假處分
- D 假扣押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行政處分是『拒絕你的請求』(駁回),僅僅是讓這個『拒絕』的效力停下來,是否就能讓你獲得本來沒有的應試資格?若要趕在考試前爭取一個『目前法律上尚未獲得』的暫時權利,哪一種制度才能在判決確定前,先為你『創設』出一個暫時的法律狀態?
行政訴訟暫時保護
💡 區分處分撤銷之停止執行與給付請求之假處分
| 比較維度 | 停止執行 | VS | 假處分(定暫時狀態) |
|---|---|---|---|
| 法源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 |
| 適用訴訟類型 | 撤銷訴訟 | — | 課予義務訴訟、給付訴訟 |
| 核心目的 | 暫時凍結原處分效力 | — | 暫時設定權利法律關係 |
| 本案實測 | 甲想拿掉駁回處分 | — | 甲想獲准參加考試 |
💬撤銷訴訟用停止執行(守),課予義務訴訟用假處分(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