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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23 題

甲報名參加今年度律師考試,遭考選部以資格不符為由駁回。甲對該駁回處分經訴願程序而提起行政訴訟時,可主張何種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以參加今年度之律師考試?
  • A 停止執行
  • B 假執行
  • C 假處分
  • D 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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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行政處分是『拒絕你的請求』(駁回),僅僅是讓這個『拒絕』的效力停下來,是否就能讓你獲得本來沒有的應試資格?若要趕在考試前爭取一個『目前法律上尚未獲得』的暫時權利,哪一種制度才能在判決確定前,先為你『創設』出一個暫時的法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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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停止執行」「假處分」之適用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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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暫時保護
💡 區分處分撤銷之停止執行與給付請求之假處分
比較維度 停止執行 VS 假處分(定暫時狀態)
法源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 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
適用訴訟類型 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給付訴訟
核心目的 暫時凍結原處分效力 暫時設定權利法律關係
本案實測 甲想拿掉駁回處分 甲想獲准參加考試
💬撤銷訴訟用停止執行(守),課予義務訴訟用假處分(攻)。
🧠 記憶技巧:撤銷配停止,給付配處分;保全現狀選假處。
⚠️ 常見陷阱:誤認只要是針對行政處分的救濟,其暫時保護制度皆為「停止執行」,忽略了本案甲是「想多要權利」而非「想拿掉處分」。
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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