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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程序之當事人,不包括下列何人?
  • A 申請人或行政行為之相對人
  • B 依行政程序法參加行政程序之利害關係人
  • C 行政程序之證人
  • D 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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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決定權利歸屬的程序中,有些人是因為『法律結果會落在自己身上』而參與,有些人則是為了『協助釐清事實真相』而出現。這兩種人對於該行政結果的『利害關係』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誰才是真正被法律處置的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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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辨識出「當事人」與「程序參與者」的差異,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的基本構造有很紮實的理解。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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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當事人範圍
💡 界定行政程序法中具備當事人資格的法定對象範圍。
  • 依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當事人包括申請人及行政行為相對人。
  • 與行政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之對象亦具備程序當事人地位。
  • 依行政程序法第 23 條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利害關係人。
  • 陳情人若其陳情內容涉及本人權利或利益之維護者亦屬之。
🧠 記憶技巧:當事人四部曲:申、對、參、陳(申請、相對、參加、陳情)。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證人」或「鑑定人」等證據協助者視為程序當事人。
行政程序法第 23 條選定當事人 當事人能力與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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