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程序之當事人,不包括下列何人?
- A 申請人或行政行為之相對人
- B 依行政程序法參加行政程序之利害關係人
- C 行政程序之證人
- D 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決定權利歸屬的程序中,有些人是因為『法律結果會落在自己身上』而參與,有些人則是為了『協助釐清事實真相』而出現。這兩種人對於該行政結果的『利害關係』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誰才是真正被法律處置的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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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當事人範圍
💡 界定行政程序法中具備當事人資格的法定對象範圍。
- 依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當事人包括申請人及行政行為相對人。
- 與行政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之對象亦具備程序當事人地位。
- 依行政程序法第 23 條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利害關係人。
- 陳情人若其陳情內容涉及本人權利或利益之維護者亦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