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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行政訴訟法有關證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裁罰即裁定逕行拘提
  • B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
  • C 以未滿16歲之人為證人者,仍得令其具結
  • D 拘提證人,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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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一下,在法治國家中,如果法律強迫證人在法庭上說出會讓自己「身敗名裂」或「深感羞辱」的事實,這是否符合憲法保障「人性尊嚴」的意旨?基於這個法理,你認為訴訟法會給予證人什麼樣的權利來應對這種兩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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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與解析

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考驗的是行政訴訟法中關於證據調查的細部規定,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顯見你對程序保障與法條準用的觀念十分扎實,值得肯定!

  1. 觀念驗證:你選的 (B) 完全正確。依《行政訴訟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若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親屬「蒙受恥辱」,為保障其人性尊嚴,依法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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