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行政訴訟法有關證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裁罰即裁定逕行拘提
- B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
- C 以未滿16歲之人為證人者,仍得令其具結
- D 拘提證人,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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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一下,在法治國家中,如果法律強迫證人在法庭上說出會讓自己「身敗名裂」或「深感羞辱」的事實,這是否符合憲法保障「人性尊嚴」的意旨?基於這個法理,你認為訴訟法會給予證人什麼樣的權利來應對這種兩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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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B。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下列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一、證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或與證人訂有婚約者。二、證人之監護人或受監護人。由此法條明文可知,當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蒙恥辱時,確實得依法拒絕證言,故選項B的敘述完全符合規定為正確。
行政訴訟證人規範
💡 行政訴訟證人之出庭義務、強制手段與具結能力之法定要件。
| 比較維度 | 證人義務與處罰 | VS | 證人權利與具結 |
|---|---|---|---|
| 強制手段 | 先罰鍰、再拘提 | — | 得拒絕證言 (如恥辱) |
| 具結要件 | 原則上均應具結 | — | 未滿16歲不得具結 |
| 法條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143條 | — | 行訴176準用民訴 |
💬行政訴訟對證人採「先罰後拘」制,且嚴格限制具結年齡並保障拒絕證言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