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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行政訴訟法有關證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裁罰即裁定逕行拘提
  • B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
  • C 以未滿16歲之人為證人者,仍得令其具結
  • D 拘提證人,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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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一下,在法治國家中,如果法律強迫證人在法庭上說出會讓自己「身敗名裂」或「深感羞辱」的事實,這是否符合憲法保障「人性尊嚴」的意旨?基於這個法理,你認為訴訟法會給予證人什麼樣的權利來應對這種兩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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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B。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下列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一、證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或與證人訂有婚約者。二、證人之監護人或受監護人。由此法條明文可知,當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蒙恥辱時,確實得依法拒絕證言,故選項B的敘述完全符合規定為正確。

📝 行政訴訟證人規範
💡 行政訴訟證人之出庭義務、強制手段與具結能力之法定要件。
比較維度 證人義務與處罰 VS 證人權利與具結
強制手段 先罰鍰、再拘提 得拒絕證言 (如恥辱)
具結要件 原則上均應具結 未滿16歲不得具結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143條 行訴176準用民訴
💬行政訴訟對證人採「先罰後拘」制,且嚴格限制具結年齡並保障拒絕證言權。
🧠 記憶技巧:先罰後拘、十六不結、恥辱拒言。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逕行拘提」與「應先罰鍰後拘提」之順序,或誤記具結年齡為 14 歲或 18 歲(正確為 16 歲)。
拒絕證言權 具結之效力 行政訴訟證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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