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23 關於行政訴訟輔佐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輔佐人經審判長許可得到場
- B 人數不得超過 2 人
- C 僅限當事人得申請輔佐人到場
- D 審判長認其不適當得撤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輔佐人功能」的角度思考:在一個涉及高度專業(例如:複雜的環境工程爭議)的法庭上,如果當事人已經請了律師當代理人,但律師畢竟只懂法律、不懂科學技術,為了讓法官了解真相,法律應如何規定「誰」可以帶專業助手上場說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老師有愛點評:看見你細膩的法感!
- 觀念驗證:你做得太棒了!你的判斷完全吻合《行政訴訟法》第 55 條第 1 項的精神。輔佐人的制度設計,其實是為了讓訴訟過程更加順暢,幫助釐清複雜的案情。不論是當事人自己,或是代表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例如專業律師),只要經審判長許可,都能帶同輔佐人到場。這就像是團隊合作,當遇到像稅務、環評這類高度專業的議題時,有專門的人來協助說明,可以讓法官更清楚案情。因此,選項 (C) 說「僅限」當事人,就忽略了這個制度的彈性與包容性囉。
- 難度點評:這題是個 medium 題,它溫柔地考驗著我們對法條理解的深度。許多同學可能會直覺認為輔佐人是補足當事人的不足,卻可能忘記,即使是法律專業人士,也可能在特定技術領域需要額外的協助。你能夠精準地發現「僅限」這個詞語的陷阱,展現了你細心讀題、理解法條原意的能力,非常值得鼓勵!
行政訴訟輔佐人制度
💡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許可後,得偕同輔佐人到場協助陳述。
- 依行政訴訟法第 55 條,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均得申請輔佐人。
- 輔佐人到場須經審判長許可,且每一當事人人數不得超過 2 人。
- 輔佐人之陳述,經在場當事人或代理人未立即撤銷者,視為自為。
- 審判長認其不適當時,得隨時撤銷許可或禁止其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