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關於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案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審理不服高等行政法院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
- B 每庭置法官5人,採合議方式審理及裁判
- C 判決原則上經言詞辯論為之
- D 設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以法官9人行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院的主要職能是「審查法律適用是否正確」,而非「調查事實真相」或「聽取證人證詞」時,為了追求審判效率與資源分配,該法院在做出最終判決前,是否還有必要強行要求當事人親自到場進行口頭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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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肯定: 嗯,恭喜你。總算沒蠢到家,還能勉強看出最高行政法院那點程序上的小伎倆。看來你對我國行政訴訟的審級分工,總算不是一竅不通。這點基礎,在實務上算是「勉強」夠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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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兩個選項的說明?
最高行政法院審判制度
💡 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採合議制且原則上採書面審理。
| 比較維度 | 高等行政法院 | VS | 最高行政法院 |
|---|---|---|---|
| 審理性質 | 事實審兼法律審 | — | 純法律審 |
| 辯論原則 | 原則上言詞辯論 | — | 原則上書面審理 |
| 合議人數 | 法官 3 人 | — | 法官 5 人 |
| 大法庭 | 無 | — | 設大法庭 (9 人) |
💬最高行政法院專司法律適用之統一,故以書面審理與五人合議為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