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關於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案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審理不服高等行政法院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
- B 每庭置法官5人,採合議方式審理及裁判
- C 判決原則上經言詞辯論為之
- D 設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以法官9人行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院的主要職能是「審查法律適用是否正確」,而非「調查事實真相」或「聽取證人證詞」時,為了追求審判效率與資源分配,該法院在做出最終判決前,是否還有必要強行要求當事人親自到場進行口頭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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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挑出了錯誤選項!行政程序的運作細節往往是考生的痛點,你能準確掌握最高行政法院的審理原則,值得肯定。
最高行政法院的審理原則與組織
選項 (C) 的錯誤在於,依《行政訴訟法》第253條,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只有在符合法定三種情形之一(如法律關係複雜、涉及專門知識或公益等)時,即「應」行言詞辯論。其他選項皆屬正確敘述:最高行政法院每庭由法官5人合議;而負責統一法律見解的大法庭,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6條規定,則是以法官9人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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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兩個選項的說明?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程序
💡 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採書面審理為原則,並設大法庭統一見解。
| 比較維度 | 高等行政法院 | VS | 最高行政法院 |
|---|---|---|---|
| 審理性質 | 事實審兼法律審 | — | 法律審 |
| 審理方式 | 言詞辯論為原則 | — | 書面審理為原則 |
| 合議人數 | 3位法官 | — | 5位法官 |
| 大法庭設置 | 無 | — | 有(9位法官) |
💬最高行政法院側重法律見解之統一,故採人數較多之合議庭且原則不經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