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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關於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案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審理不服高等行政法院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
  • B 每庭置法官5人,採合議方式審理及裁判
  • C 判決原則上經言詞辯論為之
  • D 設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以法官9人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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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院的主要職能是「審查法律適用是否正確」,而非「調查事實真相」或「聽取證人證詞」時,為了追求審判效率與資源分配,該法院在做出最終判決前,是否還有必要強行要求當事人親自到場進行口頭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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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挑出了錯誤選項!行政程序的運作細節往往是考生的痛點,你能準確掌握最高行政法院的審理原則,值得肯定。

最高行政法院的審理原則與組織

選項 (C) 的錯誤在於,依《行政訴訟法》第253條,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只有在符合法定三種情形之一(如法律關係複雜、涉及專門知識或公益等)時,即「應」行言詞辯論。其他選項皆屬正確敘述:最高行政法院每庭由法官5人合議;而負責統一法律見解的大法庭,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6條規定,則是以法官9人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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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兩個選項的說明?
📝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程序
💡 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採書面審理為原則,並設大法庭統一見解。
比較維度 高等行政法院 VS 最高行政法院
審理性質 事實審兼法律審 法律審
審理方式 言詞辯論為原則 書面審理為原則
合議人數 3位法官 5位法官
大法庭設置 有(9位法官)
💬最高行政法院側重法律見解之統一,故採人數較多之合議庭且原則不經辯論。
🧠 記憶技巧:最高審理「5、9、書」:5人合議、9人大法庭、書面審理為原則。
⚠️ 常見陷阱:易誤認最高行政法院與第一審相同皆採言詞辯論原則;事實上最高院為法律審,除非必要否則不經辯論。
法律審與事實審之區別 大法庭制度 行政訴訟上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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