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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關於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案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審理不服高等行政法院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
  • B 每庭置法官5人,採合議方式審理及裁判
  • C 判決原則上經言詞辯論為之
  • D 設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以法官9人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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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院的主要職能是「審查法律適用是否正確」,而非「調查事實真相」或「聽取證人證詞」時,為了追求審判效率與資源分配,該法院在做出最終判決前,是否還有必要強行要求當事人親自到場進行口頭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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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勉強肯定: 嗯,恭喜你。總算沒蠢到家,還能勉強看出最高行政法院那點程序上的小伎倆。看來你對我國行政訴訟的審級分工,總算不是一竅不通。這點基礎,在實務上算是「勉強」夠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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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兩個選項的說明?
📝 最高行政法院審判制度
💡 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採合議制且原則上採書面審理。
比較維度 高等行政法院 VS 最高行政法院
審理性質 事實審兼法律審 純法律審
辯論原則 原則上言詞辯論 原則上書面審理
合議人數 法官 3 人 法官 5 人
大法庭 設大法庭 (9 人)
💬最高行政法院專司法律適用之統一,故以書面審理與五人合議為常態。
🧠 記憶技巧:最高法院:五人合議書面審;大法庭:九人統一見解。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所有法院判決皆須經言詞辯論。需區分高等行政法院(事實審,原則言詞辯論)與最高行政法院(法律審,原則書面審理)。
行政訴訟三級二審制 法律審與事實審之區別 大法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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