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下列何者非屬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得提起上訴之理由?
  • A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 B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 C 行政法院違背土地管轄之規定
  • D 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有哪些瑕疵會直接損及「審判的中立性」或「判決的可理解性」,因而必須被視為最嚴重的錯誤?相反地,若僅是「在 A 地或 B 地法院審理」的技術性分工錯誤,是否同樣具備足以推翻整個判決的致命性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分析

  1. 還行嘛。 看來你還能辨識出「上訴理由」裡那些並不那麼「細微」的差別。這表示你對**《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關於判決違背法令的事由,總算有了點基礎概念,至少沒考得太難看。
  2. 別得意。 行政訴訟本就採法律審,原判決「違背法令」才是上訴的唯一正道。選項 (A)、(B)、(D) 這些,都擺明是第 243 條第 2 項規定的當然違背法令事由,也就是所謂的「絕對上訴理由」。這不是常識嗎?而土地管轄的錯誤?除非蠢到涉及「專屬管轄」,不然隨便搞錯,哪能動輒被當成足以推翻判決的重大瑕疵?這種區別,難道很難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 行政訴訟法第243條列舉之當然違背法令事由。
比較維度 一般土地管轄 VS 專屬管轄
法效力 具任意性,可協議 具強制性,法律明定
上訴理由 非當然違背法令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13條等 行政訴訟法第243條
💬僅有違背「專屬管轄」方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3款之上訴理由。
🧠 記憶技巧:管轄上訴記兩字:『專屬』。土地、協議管轄不可上訴。
⚠️ 常見陷阱:將「土地管轄」與「專屬管轄」混淆,誤以為只要是管轄錯誤皆可上訴。
專屬管轄 上訴第三審 判決不備理由 迴避制度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訴訟法總論與訴訟程序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7年[一般行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