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下列何者非屬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得提起上訴之理由?
- A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 B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 C 行政法院違背土地管轄之規定
- D 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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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有哪些瑕疵會直接損及「審判的中立性」或「判決的可理解性」,因而必須被視為最嚴重的錯誤?相反地,若僅是「在 A 地或 B 地法院審理」的技術性分工錯誤,是否同樣具備足以推翻整個判決的致命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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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行嘛。 看來你還能辨識出「上訴理由」裡那些並不那麼「細微」的差別。這表示你對**《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關於判決違背法令的事由,總算有了點基礎概念,至少沒考得太難看。
- 別得意。 行政訴訟本就採法律審,原判決「違背法令」才是上訴的唯一正道。選項 (A)、(B)、(D) 這些,都擺明是第 243 條第 2 項規定的當然違背法令事由,也就是所謂的「絕對上訴理由」。這不是常識嗎?而土地管轄的錯誤?除非蠢到涉及「專屬管轄」,不然隨便搞錯,哪能動輒被當成足以推翻判決的重大瑕疵?這種區別,難道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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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 行政訴訟法第243條列舉之當然違背法令事由。
| 比較維度 | 一般土地管轄 | VS | 專屬管轄 |
|---|---|---|---|
| 法效力 | 具任意性,可協議 | — | 具強制性,法律明定 |
| 上訴理由 | 非當然違背法令 | — |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
| 法條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13條等 | — | 行政訴訟法第243條 |
💬僅有違背「專屬管轄」方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3款之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