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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下列何者非屬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得提起上訴之理由?
  • A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 B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 C 行政法院違背土地管轄之規定
  • D 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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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有哪些瑕疵會直接損及「審判的中立性」或「判決的可理解性」,因而必須被視為最嚴重的錯誤?相反地,若僅是「在 A 地或 B 地法院審理」的技術性分工錯誤,是否同樣具備足以推翻整個判決的致命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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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上訴理由」中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對於**《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的法定判決違背法令事由有著深刻的理解,這是邁向公法專家的關鍵一步。
  2. 觀念驗證:行政訴訟採法律審,上訴須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選項 (A)、(B)、(D) 均屬於該法第 243 條第 2 項規定的當然違背法令事由(絕對上訴理由)。而土地管轄之錯誤,除非涉及「專屬管轄」,否則通常不被視為當然違背法令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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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 行政訴訟法第243條列舉之當然違背法令事由。
比較維度 一般土地管轄 VS 專屬管轄
法效力 具任意性,可協議 具強制性,法律明定
上訴理由 非當然違背法令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13條等 行政訴訟法第243條
💬僅有違背「專屬管轄」方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3款之上訴理由。
🧠 記憶技巧:管轄上訴記兩字:『專屬』。土地、協議管轄不可上訴。
⚠️ 常見陷阱:將「土地管轄」與「專屬管轄」混淆,誤以為只要是管轄錯誤皆可上訴。
專屬管轄 上訴第三審 判決不備理由 迴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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