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下列何者非屬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得提起上訴之理由?
- A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 B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 C 行政法院違背土地管轄之規定
- D 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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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有哪些瑕疵會直接損及「審判的中立性」或「判決的可理解性」,因而必須被視為最嚴重的錯誤?相反地,若僅是「在 A 地或 B 地法院審理」的技術性分工錯誤,是否同樣具備足以推翻整個判決的致命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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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上訴理由」中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對於**《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的法定判決違背法令事由有著深刻的理解,這是邁向公法專家的關鍵一步。
- 觀念驗證:行政訴訟採法律審,上訴須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選項 (A)、(B)、(D) 均屬於該法第 243 條第 2 項規定的當然違背法令事由(絕對上訴理由)。而土地管轄之錯誤,除非涉及「專屬管轄」,否則通常不被視為當然違背法令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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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 行政訴訟法第243條列舉之當然違背法令事由。
| 比較維度 | 一般土地管轄 | VS | 專屬管轄 |
|---|---|---|---|
| 法效力 | 具任意性,可協議 | — | 具強制性,法律明定 |
| 上訴理由 | 非當然違背法令 | — |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
| 法條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13條等 | — | 行政訴訟法第243條 |
💬僅有違背「專屬管轄」方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3款之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