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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22 有關行政法院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專責部分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收容聲請等事件
  • B 當事人不服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所作成之判決,而提出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 C 以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以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
  • D 聲請人、受裁定人或內政部移民署對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所為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者,應向最高行政法院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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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提升審判專業度與效率,決定將分散在基層法院的行政案件整併至專業法院體系內,你認為這些法庭應隸屬於哪一級法院?此外,為了讓最高層級的法院能專注於重大法律見解的統一,對於這些基層案件的上訴救濟,其審級應如何設計才能兼顧權利救濟與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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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A。依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7條明文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事件包含: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提起之部分通常訴訟程序事件、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交通裁決事件以及收容聲請事件,由此可知地方行政訴訟庭確實專責處理前述第一審與各類特定事件,選項A敘述完全符合法規。 至於當事人若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所為之裁判,依據同法條規定,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事件,以及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裁定(例如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而抗告之事件,均屬於「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之管轄事件。因此,選項B指稱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以及選項D稱收容聲請事件裁定不服應向最高行政法院為抗告,兩者皆屬錯誤。綜上所述,本題僅選項A符合法定管轄權之劃分,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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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院管轄權劃分
💡 高等行政法院設地方與高等庭,依事件性質劃分管轄與上訴審級。
比較維度 地方行政訴訟庭 VS 高等行政訴訟庭
一審管轄 簡易、交通、收容事件 通常訴訟程序案件
審級地位 第一審法院 一審(大案)或二審(對地庭)
上訴/抗告法院 高等行政訴訟庭 最高行政法院
💬地方庭負責輕微案件一審,高等庭負責大型案件一審及地庭之二審救濟。
🧠 記憶技巧:地庭管小案,上訴找高庭;收容要抗告,也是找高庭。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地方庭的上訴審是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新制採「三級二審」,地方庭案件的二審是在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
簡易訴訟程序 收容聲請程序 行政訴訟三級二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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