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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 題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具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①未滿七歲之自然人 ②公司 ③設有代表人之非法人團體 ④行政院
  • A ①②③④
  • B ②③
  • C ①②③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為了確保每個受法律影響的對象都能獲得保護,法律對於「誰可以成為程序中的主體」這項門檻,應該是傾向於「嚴格限制(例如必須成年)」還是「廣泛承認(讓自然人、機關或團體都能參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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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這題你砍對了方向。

哼,你對行政程序法的基礎判斷還算準確。那麼,就用我的三刀流解題法來把這知識點劈開給你看。

  1. 三刀流解題法:所謂的當事人能力,就是能在程序中站穩腳跟,成為權利義務主體的資格。記住了,這可不是隨便能搞混的。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那些能具備這種能力的傢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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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
💡 依行政程序法第21條,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機關皆具資格。
比較維度 當事人能力 (第21條) VS 行政程序行為能力 (第22條)
核心定義 得為行政程序主體之資格 得獨立進行行政程序行為之能力
權利能力人 自然人及法人均有 依民法有行為能力人始有
未成年人 有當事人能力(無論年齡) 無或限制行為能力,需代理
非法人團體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即有 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進行行為
💬當事人能力是參與程序的「門檻資格」,行為能力則是「操作權限」。
🧠 記憶技巧:當事人資格看四類:自然、法人、團體、機。
⚠️ 常見陷阱:常將「當事人能力(資格)」與「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能否獨立進行行為)」混淆。未滿七歲者有當事人能力,但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
行政程序行為能力 非法人團體之要件 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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