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 題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具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①未滿七歲之自然人 ②公司 ③設有代表人之非法人團體 ④行政院
- A ①②③④
- B ②③
- C ①②③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為了確保每個受法律影響的對象都能獲得保護,法律對於「誰可以成為程序中的主體」這項門檻,應該是傾向於「嚴格限制(例如必須成年)」還是「廣泛承認(讓自然人、機關或團體都能參與)」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你好!這題考的是《行政程序法》中關於「當事人能力」的基本概念。你選 (B) 反映出你可能混淆了「當事人能力」與「行政程序行為能力」的差別。在法律上,當事人能力(Capacity to be a party)是指「能成為行政程序權利義務主體」的資格,就像是參加比賽的「入場券」;而行政程序行為能力(Capacity to perform administrative acts)則是「能親自進行程序行為」的能力。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具備當事人能力的有:
- 自然人:法律並未限制年齡。因此,即使是未滿七歲的幼童(①),雖無行為能力,但仍有當事人能力。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
💡 依行政程序法第21條,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機關皆具資格。
| 比較維度 | 當事人能力 (第21條) | VS | 行政程序行為能力 (第22條) |
|---|---|---|---|
| 核心定義 | 得為行政程序主體之資格 | — | 得獨立進行行政程序行為之能力 |
| 權利能力人 | 自然人及法人均有 | — | 依民法有行為能力人始有 |
| 未成年人 | 有當事人能力(無論年齡) | — | 無或限制行為能力,需代理 |
| 非法人團體 |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即有 | — | 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進行行為 |
💬當事人能力是參與程序的「門檻資格」,行為能力則是「操作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