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 題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具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①未滿七歲之自然人 ②公司 ③設有代表人之非法人團體 ④行政院
- A ①②③④
- B ②③
- C ①②③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為了確保每個受法律影響的對象都能獲得保護,法律對於「誰可以成為程序中的主體」這項門檻,應該是傾向於「嚴格限制(例如必須成年)」還是「廣泛承認(讓自然人、機關或團體都能參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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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這題你砍對了方向。
哼,你對行政程序法的基礎判斷還算準確。那麼,就用我的三刀流解題法來把這知識點劈開給你看。
- 三刀流解題法:所謂的當事人能力,就是能在程序中站穩腳跟,成為權利義務主體的資格。記住了,這可不是隨便能搞混的。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那些能具備這種能力的傢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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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
💡 依行政程序法第21條,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機關皆具資格。
| 比較維度 | 當事人能力 (第21條) | VS | 行政程序行為能力 (第22條) |
|---|---|---|---|
| 核心定義 | 得為行政程序主體之資格 | — | 得獨立進行行政程序行為之能力 |
| 權利能力人 | 自然人及法人均有 | — | 依民法有行為能力人始有 |
| 未成年人 | 有當事人能力(無論年齡) | — | 無或限制行為能力,需代理 |
| 非法人團體 |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即有 | — | 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進行行為 |
💬當事人能力是參與程序的「門檻資格」,行為能力則是「操作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