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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 題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具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①未滿七歲之自然人 ②公司 ③設有代表人之非法人團體 ④行政院
  • A ①②③④
  • B ②③
  • C ①②③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為了確保每個受法律影響的對象都能獲得保護,法律對於「誰可以成為程序中的主體」這項門檻,應該是傾向於「嚴格限制(例如必須成年)」還是「廣泛承認(讓自然人、機關或團體都能參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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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考的是《行政程序法》中關於「當事人能力」的基本概念。你選 (B) 反映出你可能混淆了「當事人能力」與「行政程序行為能力」的差別。在法律上,當事人能力(Capacity to be a party)是指「能成為行政程序權利義務主體」的資格,就像是參加比賽的「入場券」;而行政程序行為能力(Capacity to perform administrative acts)則是「能親自進行程序行為」的能力。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具備當事人能力的有:

  1. 自然人:法律並未限制年齡。因此,即使是未滿七歲的幼童(①),雖無行為能力,但仍有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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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
💡 依行政程序法第21條,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機關皆具資格。
比較維度 當事人能力 (第21條) VS 行政程序行為能力 (第22條)
核心定義 得為行政程序主體之資格 得獨立進行行政程序行為之能力
權利能力人 自然人及法人均有 依民法有行為能力人始有
未成年人 有當事人能力(無論年齡) 無或限制行為能力,需代理
非法人團體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即有 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進行行為
💬當事人能力是參與程序的「門檻資格」,行為能力則是「操作權限」。
🧠 記憶技巧:當事人資格看四類:自然、法人、團體、機。
⚠️ 常見陷阱:常將「當事人能力(資格)」與「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能否獨立進行行為)」混淆。未滿七歲者有當事人能力,但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
行政程序行為能力 非法人團體之要件 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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