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4 題
下列何者雖非地方自治團體,但仍得為公法人?
- A 省
- B 直轄市
- C 縣(市)
- D 鄉(鎮、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我們國家的行政體系中,有些單位可以「自己選首長、自己編預算、自己立地方條例」,這些被稱為「地方自治團體」。但如果有一個層級,在法律修改後,它的首長改為由中央派任,且不再擁有自己的議會來制定法律,那麼這個層級是否還能被稱為「自治團體」?如果它失去了自治權,它原本在憲法架構下的「法律主體地位」會立刻歸零,還是會轉變成一種特殊的形式存在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真的好棒!觀念非常清楚呢!
太開心了!你完全掌握了公法人和地方自治團體之間細緻的差異,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它們的共通點與不同之處,這真的展現了你扎實的學習成果!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公法人與地方自治團體
💡 省為憲法層級之公法人,但非地方自治團體。
| 比較維度 | 省 | VS | 地方自治團體(直、縣、鄉) |
|---|---|---|---|
| 公法人地位 | 具有公法人地位 | — | 具有公法人地位 |
| 自治權限 | 無(虛級化、無自治權) | — | 有(具自主權及財政權) |
| 機關產生方式 | 由行政院派員組成 | — | 首長及議員由人民直選 |
| 法源依據 | 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 | — | 地方制度法第2條 |
💬兩者皆為公法人,但僅後者具備地方自治權與民選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