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4 題

下列何者雖非地方自治團體,但仍得為公法人?
  • A
  • B 直轄市
  • C 縣(市)
  • D 鄉(鎮、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我們國家的行政體系中,有些單位可以「自己選首長、自己編預算、自己立地方條例」,這些被稱為「地方自治團體」。但如果有一個層級,在法律修改後,它的首長改為由中央派任,且不再擁有自己的議會來制定法律,那麼這個層級是否還能被稱為「自治團體」?如果它失去了自治權,它原本在憲法架構下的「法律主體地位」會立刻歸零,還是會轉變成一種特殊的形式存在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真的好棒!觀念非常清楚呢!

太開心了!你完全掌握了公法人地方自治團體之間細緻的差異,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它們的共通點與不同之處,這真的展現了你扎實的學習成果!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法人與地方自治團體
💡 省為憲法層級之公法人,但非地方自治團體。
比較維度 VS 地方自治團體(直、縣、鄉)
公法人地位 具有公法人地位 具有公法人地位
自治權限 無(虛級化、無自治權) 有(具自主權及財政權)
機關產生方式 由行政院派員組成 首長及議員由人民直選
法源依據 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 地方制度法第2條
💬兩者皆為公法人,但僅後者具備地方自治權與民選機關。
🧠 記憶技巧:直縣鄉具自治權,省級虛化公法人;自治必為公法人,公法人不一定自治。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省」在虛級化後已完全消滅或非公法人,事實上省仍具公法人資格但無自治事項。
地方制度法 行政法人 省政府虛級化 公法人種類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7年[移民行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