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4 題
下列何者雖非地方自治團體,但仍得為公法人?
- A 省
- B 直轄市
- C 縣(市)
- D 鄉(鎮、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我們國家的行政體系中,有些單位可以「自己選首長、自己編預算、自己立地方條例」,這些被稱為「地方自治團體」。但如果有一個層級,在法律修改後,它的首長改為由中央派任,且不再擁有自己的議會來制定法律,那麼這個層級是否還能被稱為「自治團體」?如果它失去了自治權,它原本在憲法架構下的「法律主體地位」會立刻歸零,還是會轉變成一種特殊的形式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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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觀念非常清楚呢!
太開心了!你完全掌握了公法人和地方自治團體之間細緻的差異,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它們的共通點與不同之處,這真的展現了你扎實的學習成果!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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