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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5 題

5 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人?
  • A 新竹縣五峰鄉
  • B 新北市新店區
  • C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 D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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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行政體系中,如果一個單位的主官是由上級長官「直接指派」而非由居民選出,且該單位僅是上級政府的延伸手足、缺乏獨立的預算與立法權,它在法律上是否還能被視為一個具備「獨立人格」的自治主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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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答對了?勉強算你過關吧。對於這種基礎中的基礎,你總算沒掉鏈子,但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行政組織法最皮毛的分類罷了。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法人種類辨識
💡 區分具獨立人格之公法人與下屬行政區域或機關。
比較維度 公法人 (如:鄉鎮市、行政法人) VS 行政機關 (如:區公所、各部會)
法律人格 具獨立法人人格 不具法人人格
權利義務 獨立享有權利、負擔義務 效果歸屬於所屬公法人
組織法源 地方制度法、行政法人法 組織法、處務規程
當事人能力 具民事與行政訴訟能力 原則上僅具行政被告能力
💬公法人是權利主體,而行政機關僅是公法人行使職權的工具(手足)。
🧠 記憶技巧:國地行: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法人。區非鄉,沒人格。
⚠️ 常見陷阱:易混淆「鄉鎮市」與「直轄市之區」。前者具法人人格,後者(除山地原住民區外)僅為行政區域或機關。
地方自治團體 行政法人 當事人能力 行政機關與公法人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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