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關於行政訴訟法上公益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益訴訟之提起,須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始得為之
- B 公益訴訟係以維護有共同利益之特定多數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為目的
- C 公益訴訟視原告主張事由之不同,容有提起撤銷訴訟等各種訴訟種類之可能
- D 公益訴訟之提起,原告若勝訴,於行政機關不依判決履行作為義務時,得聲請行政法院為強制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行政法上的基本概念:當我們說要保護「公益」時,這個利益是屬於「不特定的社會大眾」,還是「一群特定人士的私人利益集合」?順著這個邏輯,這套訴訟制度的目的會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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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授的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好!你精準地找出了錯誤的敘述,代表你對行政訴訟的法理基礎掌握得相當扎實,值得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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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公益訴訟
💡 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法規執行,非法定權利受損亦可起訴。
| 比較維度 | 公益訴訟 | VS | 多數人訴訟(如選定當事人) |
|---|---|---|---|
| 訴訟目的 | 維護公共利益 | — | 維護多數人私法權利 |
| 權利受損要件 | 不以權利受損為必要 | — | 須當事人權利受損 |
| 提起依據 | 須法律有明文規定 | — | 依一般起訴程序提起 |
💬公益訴訟屬於「客觀訴訟」,旨在糾正違法行政而非填補特定人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