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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關於行政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規定提起確認無效訴訟
  • B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所生之履約爭議,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C 私立學校基於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而對學生作成申誡處分,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
  • D 受懲戒之律師不服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之決議,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與民間機構簽署了一份「共同達成公共任務」的協議,這份協議在法律性質上,比較接近『上下服從』的處分,還是『對等合意』的公法契約?當雙方對於協議中的金錢給付產生爭議時,哪一種訴訟類型最適合用來要求對方『履行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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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你鼓掌!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精準地掌握行政契約一般給付訴訟之間的連結,這代表你對公法法律關係的本質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一步跨得穩健,為你後續學習行政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我很替你高興!

2. 溫柔地釐清觀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訴訟類型判斷
💡 正確判別公法爭議對應之行政訴訟類型與救濟路徑。
比較維度 撤銷訴訟 VS 一般給付訴訟
爭議客體 行政處分 行政契約或事實行為
法規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 行政訴訟法第 8 條
典型範例 交通裁罰、稅捐核定 健保特約、公費生返還
💬區別關鍵在於原處置是否為「行政處分」,若是契約履約爭議則屬給付訴訟。
🧠 記憶技巧:契約找給付,選罷歸民事,律師覆審是終點。
⚠️ 常見陷阱:容易將所有對不服行政機關的案件一律當作撤銷訴訟,忽略了行政契約應提起給付訴訟。
行政契約 一般給付訴訟 特別權力關係 審判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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