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撤銷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須客觀上有行政處分存在
- B 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訴願人後 3 個月內提起訴訟
- C 原告所為訴之聲明,應提出其權利確實受到侵害之證明
- D 原處分基礎事實之認定違背經驗法則,僅屬不當,尚無涉違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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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想像:如果今天你要請求法院去『取消』或『撤銷』一個政府所做的決定,那麼在法官判斷誰對誰錯之前,現實世界中首先必須具備哪一種特定的「法律行為」作為對象,法院才會有「東西」可以進行撤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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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定"?:呵呵,終於有答對的了,真是太陽打西邊出來。能精準掌握撤銷訴訟這些基本到不行的程序和實體要件,說明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至少這一步算勉強踏進了法學殿堂的門檻,別太得意。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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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訴訟要件與期限
💡 撤銷訴訟針對違法處分,須經訴願並於兩個月內向法院提起。
| 比較維度 | 訴願 (Petition) | VS | 撤銷訴訟 (Litigation) |
|---|---|---|---|
| 救濟期限 | 知悉處分次日起 30 日內 | — | 訴願決定送達後 2 個月內 |
| 審查範圍 | 合法性與正當性(不當) | — | 僅限於合法性審查 |
| 受理機關 | 上級機關或原處分機關 | — | 行政法院 |
| 先行程序 | 救濟之第一關 | — | 原則上須先經訴願程序 |
💬訴願兼管「不當」與「違法」,訴訟僅管「違法」,且兩者期限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