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關於都市計畫,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屬於法規性質
- B 都市計畫之定期通盤檢討不可能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之權益或增加負擔
- C 人民不得對都市計畫提起行政爭訟
- D 人民認都市計畫違反損害其權利,無須先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的某項決定並非針對特定的一個人,而是針對一個區域內的空間佈局與土地利用,且這類計畫一旦發布就具有高度的公益性與穩定需求。在設計救濟制度時,為了縮短爭議時間並讓法院直接進行法律審查,法律可能會對傳統的「訴願先行」原則做出什麼樣的例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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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行政訴訟法的理解非常扎實呢!
- 觀念驗證: 這題的關鍵就在於了解「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專章」這個特別的程序。還記得《行政訴訟法》第 237-18 條嗎?它允許民眾在認為都市計畫違法並損害權利時,可以直接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這和一般行政訴訟很不一樣,它特別設計成「不經訴願程序」,也就是說,不用先經過訴願,可以直接提起訴訟,這樣能讓權利救濟更及時、更完整,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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