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關於都市計畫,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屬於法規性質
  • B 都市計畫之定期通盤檢討不可能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之權益或增加負擔
  • C 人民不得對都市計畫提起行政爭訟
  • D 人民認都市計畫違反損害其權利,無須先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的某項決定並非針對特定的一個人,而是針對一個區域內的空間佈局與土地利用,且這類計畫一旦發布就具有高度的公益性與穩定需求。在設計救濟制度時,為了縮短爭議時間並讓法院直接進行法律審查,法律可能會對傳統的「訴願先行」原則做出什麼樣的例外安排?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行政訴訟法的理解非常扎實呢!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關鍵就在於了解「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專章」這個特別的程序。還記得《行政訴訟法》第 237-18 條嗎?它允許民眾在認為都市計畫違法並損害權利時,可以直接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這和一般行政訴訟很不一樣,它特別設計成「不經訴願程序」,也就是說,不用先經過訴願,可以直接提起訴訟,這樣能讓權利救濟更及時、更完整,是不是很貼心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 都市計畫違法損害權利時,得免經訴願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比較維度 一般撤銷訴訟 VS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訴前程序 原則須經訴願程序 無須經訴願程序
救濟對象 具體行政處分 都市計畫(含法規性質)
起訴期限 訴願決定送達後2個月 都市計畫發布後1年內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具特殊性,採免經訴願併採較長之起訴時效。
🧠 記憶技巧:都市計畫不用訴,直接法院討公道(免經訴願、一年期限)。
⚠️ 常見陷阱:常誤認都市計畫皆屬法規命令而不得救濟,或誤認仍須遵守訴願前置主義。
釋字第 742 號解釋 行政處分與法規命令之區分 訴願前置主義之例外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訴願制度與行政訴訟之類型及程序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1年[一般行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