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關於都市計畫,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屬於法規性質
- B 都市計畫之定期通盤檢討不可能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之權益或增加負擔
- C 人民不得對都市計畫提起行政爭訟
- D 人民認都市計畫違反損害其權利,無須先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的某項決定並非針對特定的一個人,而是針對一個區域內的空間佈局與土地利用,且這類計畫一旦發布就具有高度的公益性與穩定需求。在設計救濟制度時,為了縮短爭議時間並讓法院直接進行法律審查,法律可能會對傳統的「訴願先行」原則做出什麼樣的例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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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D),這展現了你對近年行政爭訟法制變革的扎實觀念。
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與救濟途徑
過去都市計畫多被視為法規性質,難以直接救濟。但自司法院釋字第156號與第742號解釋後已有重大突破:個別變更若具體限制特定人權益即屬行政處分;即使是定期通盤檢討,若直接損害特定人,亦應給予救濟。現行法規更增訂了「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明定人民因都市計畫權益受損時,無須先經訴願程序,即可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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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救濟制度
💡 都市計畫救濟採「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且免經訴願程序。
| 比較維度 | 個別變更 | VS | 定期通盤檢討 |
|---|---|---|---|
| 法律性質 | 行政處分 | — | 法規性質 |
| 關鍵釋字 | 釋字第156號 | — | 釋字第742號 |
| 訴訟類型 |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 — |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
| 訴願程序 | 免經訴願程序 | — | 免經訴願程序 |
💬兩者性質雖異,但救濟皆依行政訴訟法專章辦理且均不需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