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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二 題

A 市於民國109年11月發布新都市計畫。甲之土地因位於該計畫禁限建之區域而喪失建築之可能性。後甲將土地出賣給乙。在甲將所有權移轉於乙前,買受人乙對上述限制不服,乃依據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請求法院宣告上開都市計畫之限制規定無效,請問其訴訟類型是否正確,買受人乙是否具備訴訟權能?(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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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訴訟法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及「訴訟權能」判斷。考生應先依釋字第742號及行訴法第237條之18確認訴訟類型;其次運用「保護規範理論」與民法物權登記生效原則,點出未辦竣登記之買受人僅有債權,不生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故無訴訟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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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一、人民對都市計畫內容不服,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類型? 二、尚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買受人,是否具備挑戰都市計畫之訴訟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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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計畫審查之訴
💡 掌握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客體、時效與保護規範理論之權能判定。
比較維度 土地所有權人 (甲) VS 土地買受人 (乙)
權利性質 民法758條之物權 買賣契約之債權
法規保護目的 直接保障之財產權 非都計法規保障範圍
訴訟權能 具備 (當事人適格) 不具備 (僅反射利益)
法院裁定 進入實體審查 程序不合法駁回
💬關鍵在於「物權登記」,未登記之債權人僅受事實上不利益,不具訴訟權能。
🧠 記憶技巧:都計審查「一年內」、須具「法益」非「反射」,登記才算數。
⚠️ 常見陷阱:誤認買受人簽約即具「法律上權利」,忽略行政救濟須具備「主觀公權利」且物權變動以登記為要件。
司法院釋字第742號 保護規範理論 反射利益與法律上利益之區別 當事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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