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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智慧財產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一、甲所有坐落於臺北市之土地,原本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加油站用地」,經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後,該加油站用地變更為「交通用地(遊客中心)」。請問甲得否對該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試舉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第 1 項:「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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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法律性質與行政救濟途徑。考生應先聯想傳統實務(釋字第156號)對個別變更與通盤檢討的區分,接著切入釋字第742號解釋對通盤檢討救濟漏洞之突破,最後落腳於現行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8「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規定(無須訴願、逕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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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是否具行政處分性質?土地所有權人受變更影響時,得否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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