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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智慧財產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一、甲所有坐落於臺北市之土地,原本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加油站用地」,經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後,該加油站用地變更為「交通用地(遊客中心)」。請問甲得否對該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試舉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第 1 項:「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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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法律性質與行政救濟途徑。考生應先聯想傳統實務(釋字第156號)對個別變更與通盤檢討的區分,接著切入釋字第742號解釋對通盤檢討救濟漏洞之突破,最後落腳於現行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8「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規定(無須訴願、逕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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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是否具行政處分性質?土地所有權人受變更影響時,得否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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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計畫變更救濟
💡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由法規命令限制轉向專業審查訴訟程序。
比較維度 傳統實務 (釋字156) VS 現行制度 (行訴法新制)
法律性質 屬法規命令性質 具法規性質之規範
救濟可能性 不得直接提起救濟 得提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訴願程序 不適用 免經訴願,逕向法院起訴
被告機關 核定計畫之行政機關
💬從「不可救濟」轉向「專業審查程序」,全面保障人民訴訟權。
🧠 記憶技巧:個別變更處分論,通盤檢討審查論;不經訴願直通車,高行法院定乾坤。
⚠️ 常見陷阱:易誤解通盤檢討仍須踐行訴願程序。現行法已改採逕向法院起訴之特別程序。
行政處分與法規命令之區別 權利保護必要 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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