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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第 四 題

主管機關遲遲未就被都市計畫列為道路預定地的土地,開闢為公用道路,其土地沿線居民是否有權主張主管機關怠於執行職務,請求國家賠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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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國家賠償法「怠於執行職務」之成立要件,並透過釋字第469號「保護規範理論」檢驗人民是否具備公法上請求權。切入點在於分析都市計畫法之規範目的,定性沿線居民之利益為「公法上權利」或僅為「反射利益」,進而推導出能否請求國賠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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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沿線居民就都市計畫道路預定地之開闢是否具有公法上請求權?主管機關遲未開闢是否構成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之「怠於執行職務」?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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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預定地與國賠請求
💡 未開闢道路僅屬反射利益,居民無主觀公權利請求國賠。
比較維度 主觀公權利 VS 反射利益
法規範目的 兼顧特定私益保障 僅維護整體公共利益
救濟可能性 具公法上請求權 不得提訴訟或國賠
判斷基準 釋字第469號保護規範 法規適用之偶然結果
💬居民就道路開闢僅具反射利益,故無法主張怠於執行職務請求國賠。
🧠 記憶技巧:國賠怠於三部曲:法規義務、保護規範(釋469)、主觀公權利。
⚠️ 常見陷阱:易誤認只要有受損害(不便)即可國賠,卻忽略需先具備「主觀公權利」之論證。
保護規範理論 反射利益與主觀公權利 裁量收縮至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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