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
第 四 題
主管機關遲遲未就被都市計畫列為道路預定地的土地,開闢為公用道路,其土地沿線居民是否有權主張主管機關怠於執行職務,請求國家賠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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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考生應立即聯想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及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保護規範理論)。解題時須依序檢驗:法規是否賦予人民公法上請求權?都市計畫道路開闢對沿線居民而言是公權利還是反射利益?從而導出是否符合怠於執行職務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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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都市計畫沿線居民對道路之開闢是否具有公法上權利?主管機關未予開闢是否構成國家賠償法上之「怠於執行職務」?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保護規範理論之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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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於執行職務與反射利益
💡 主張國賠須具備「公法上權利」,純屬「反射利益」受損則無請求權。
🔗 怠於執行職務國賠請求權判斷流程
- 1 確認法規作為義務 — 公務員有無法律明確規定之應作為職務行為。
- 2 適用保護規範理論 — 依釋字469號判斷該法規是否係為保護特定人私益。
- 3 區分權利或利益 — 判斷受損者屬「法律上權利」或僅屬「反射利益」。
- 4 結論判斷 — 僅具反射利益者,不符合國賠法怠於執行職務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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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研究行政裁量如何萎縮至零以產生具體作為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