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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向乙縣政府承租公有地種菜,嗣後乙縣政府因該公有地另有開發計畫而須於租約屆期前提前收回。依租約所載,若乙縣政府有租約屆期提前收回之情事,得依乙縣公有地承租人使用人拆遷補償自治條例之規定,申請拆遷補償費用。惟甲依前揭自治條例提出申請後,經乙縣政府以丙函回覆不符法定要件,而予以否准。甲不服丙函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請問: (一)若訴願決定機關認訴願有理由,而撤銷丙函,命乙縣政府另為適法處分。乙縣政府不服,其可否提起行政訴訟?(10 分) (二)若訴願決定機關認訴願無理由,甲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甲之申請,完全符合乙縣公有地承租人使用人拆遷補償自治條例之規定,遂撤銷丙函,並命乙縣政府對於甲之申請,應依高等行政法院之法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乙縣政府不服提起上訴而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惟乙縣政府遲未依行政法院判決意旨,作成核發拆遷補償費用之行政處分。甲得否聲請行政法院為強制執行?(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若訴願決定機關認訴願有理由,而撤銷丙函,命乙縣政府另為適法處分。乙縣政府不服,其可否提起行政訴訟?(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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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原處分機關能否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考生應先指出訴願法第95條之拘束力原則,接著論述司法院釋字第553號解釋所確立之例外:若涉「地方自治事項」,地方自治團體為捍衛自治權,例外具備訴訟權能,最後涵攝本案自治條例屬自治事項而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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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處分機關就「地方自治事項」所為之行政處分遭訴願決定撤銷時,得否對該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二)

若訴願決定機關認訴願無理由,甲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甲之申請,完全符合乙縣公有地承租人使用人拆遷補償自治條例之規定,遂撤銷丙函,並命乙縣政府對於甲之申請,應依高等行政法院之法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乙縣政府不服提起上訴而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惟乙縣政府遲未依行政法院判決意旨,作成核發拆遷補償費用之行政處分。甲得否聲請行政法院為強制執行?(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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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訴訟課予義務判決確定後,行政機關怠於履行的救濟途徑。考生應先辨識法院「命機關另為適法處分」屬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4款之判決,接著引述最高行政法院決議說明其具備給付判決之執行力,最後點出準用強制執行法「不可代替行為」之怠金執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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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4款作成「命機關依判決意旨另為處分」之判決是否具備執行力?原告得否向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及執行方法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 訴願拘束力與強制執行
💡 原處分機關受訴願決定與判決拘束,不履行時得聲請強制執行。

🔗 行政判決不履行之強制執行流程

  1. 1 救濟確定 — 訴願決定或行政判決確定,對機關產生拘束力。
  2. 2 逾期不履行 — 機關未依判決意旨於期限內作成行政處分。
  3. 3 聲請執行 — 當事人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4. 4 間接強制 — 法院處以 3 萬至 30 萬元怠金,並得連續處罰。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判決後機關作成之新處分,若仍不服,應提起何種訴訟?
🧠 記憶技巧:機關受命無訴權,不為處分罰怠金。 (訴願法95+行訴法306)
⚠️ 常見陷阱:容易遺漏「行政一體性」原則,誤認機關可像私人一樣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一體原則與機關訴訟 行政訴訟之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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