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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2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下列何者之救濟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A 教師因違反教師法遭聘任學校決定自次一學年起不予續聘
  • B 本國人就其外國籍配偶依法申請入境遭駁回處分
  • C 教師因體罰學生遭決議解聘且 4 年內不得擔任教師,經主管機關核准
  • D 人民依法請求就國有林地中濫墾地訂立租地契約遭拒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你向政府申請一個原本「不屬於你」的權利(例如補助金或租約),而政府發函拒絕你時,如果你只在法院贏得「撤銷那個拒絕函」,你的最終目的(拿到那筆錢或那份租約)達成了嗎?如果還沒達成,法院還需要「多命令機關做什麼」,才能完整保障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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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卓越的觀念判讀!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對《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的適用前提,以及大法官釋字第 695 號等實務見解掌握得非常紮實。

2. 關鍵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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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予義務訴訟之判斷
💡 請求機關作成處分時,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比較維度 撤銷訴訟 VS 課予義務訴訟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
行政行為 違法之負擔處分 駁回申請或怠於處分
原告目的 請求撤銷原處分 請求作成特定受益處分
💬前者為排除侵害(防禦),後者為請求利益(給付)。
🧠 記憶技巧:撤銷是「請拿掉」,課予是「請給我」。
⚠️ 常見陷阱:易誤解「駁回處分」只要撤銷即可。事實上撤銷駁回處分並不能讓申請案自動通過,必須透過課予義務訴訟命令機關作成處分。
行政訴訟類型 釋字第695號 行政處分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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