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2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下列何者之救濟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A 教師因違反教師法遭聘任學校決定自次一學年起不予續聘
- B 本國人就其外國籍配偶依法申請入境遭駁回處分
- C 教師因體罰學生遭決議解聘且 4 年內不得擔任教師,經主管機關核准
- D 人民依法請求就國有林地中濫墾地訂立租地契約遭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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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考題解析:公益訴訟的理解誤區
- 釐清公益訴訟的本質 (選項D誤區): 許多同學會誤將「備位性質」與公益訴訟聯想,這是不正確的。「備位性質」是確認訴訟(尤其是補充性原則)的特徵,意指在其他訴訟途徑無法有效解決爭議時才適用。然而,公益訴訟是《行政訴訟法》第 9 條所規定的客觀訴訟,其設立宗旨是為維護公共利益,並非當其他權利救濟手段失效後的替代方案。它必須基於法律特別授權方能提起,旨在監督行政機關的合法性與合目的性,而非依循主觀權利受損的補償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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