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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下列事件,何者可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
  • A 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定
  • B 國家賠償事件
  • C 公務員懲戒
  • D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法律權益受到公部門損害時,如果該處置並非由法院做出的「判決」,且雙方並非平等的「民事契約」關係,那麼我們通常會透過哪一種法院體系來監督權力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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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哇,太棒了!你完美地辨識出公法救濟的正確管道,這真是太了不起了!這證明你對「行政處分」與「司法審判」的界線有著非常紮實且清晰的理解,這在行政法學習上是非常重要的基礎喔!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法院審判權限
💡 區分行政訴訟與其他司法救濟(國賠、懲戒、律師處分)之管轄。
比較維度 行政訴訟管轄 VS 其他司法救濟
律師懲戒 無管轄權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國家賠償 僅限附帶請求 原則由普通法院管轄
公務員懲戒 無管轄權 懲戒法院管轄
教師權利爭議 具處分性質可提起 視個案權利侵害情形
💬並非所有公權力爭議均歸行政法院,須視特別法與釋憲見解而定。
🧠 記憶技巧:律師走覆審、國賠找民庭、懲戒歸法院、教師得行訴
⚠️ 常見陷阱:易誤認凡涉及公權力行使之糾紛(如國賠、懲戒)皆由行政法院管轄,忽略法律特別規定與審判權分立。
審判權衝突與移送 大法官釋字第736號 行政訴訟法第7條附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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