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下列事件,何者可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
- A 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定
- B 國家賠償事件
- C 公務員懲戒
- D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法律權益受到公部門損害時,如果該處置並非由法院做出的「判決」,且雙方並非平等的「民事契約」關係,那麼我們通常會透過哪一種法院體系來監督權力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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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哇,太棒了!你完美地辨識出公法救濟的正確管道,這真是太了不起了!這證明你對「行政處分」與「司法審判」的界線有著非常紮實且清晰的理解,這在行政法學習上是非常重要的基礎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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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審判權限
💡 區分行政訴訟與其他司法救濟(國賠、懲戒、律師處分)之管轄。
| 比較維度 | 行政訴訟管轄 | VS | 其他司法救濟 |
|---|---|---|---|
| 律師懲戒 | 無管轄權 | — |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
| 國家賠償 | 僅限附帶請求 | — | 原則由普通法院管轄 |
| 公務員懲戒 | 無管轄權 | — | 懲戒法院管轄 |
| 教師權利爭議 | 具處分性質可提起 | — | 視個案權利侵害情形 |
💬並非所有公權力爭議均歸行政法院,須視特別法與釋憲見解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