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 題組:
甲就讀某軍事院校,因成績不佳而遭到退學,該軍事院校欲向甲追討須賠償之公費。
甲就讀某軍事院校,因成績不佳而遭到退學,該軍事院校欲向甲追討須賠償之公費。
承上題,若此一行政契約並未約定自願執行之條款,該軍事院校若須提起行政訴訟追討甲應返還之公費,其訴訟類型為何?
- A 撤銷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 C 確認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行政契約的法律關係中,如果機關並非以『下達命令』(行政處分)的方式要求對方履約,而是像對等的一方請求對方履行財產上的義務,且這種請求不涉及對既有處分的撤銷,那麼在行政訴訟的分類中,哪一種訴訟是用來請求對方履行『金錢』或其他『事實上給付』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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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與公法上給付請求
許多同學在面對行政機關追討款項時,常會誤以為機關只能透過「行政處分」來要求學生還錢,進而聯想到撤銷訴訟(Revocation Litigation)或課予義務訴訟。但請注意,本案的基礎是「行政契約」。在契約關係中,除非雙方在契約中訂有「自願接受執行」條款且經主管機關核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否則機關不能跳過法院直接強制執行。當甲拒絕還錢,軍事院校必須先取得一個執行名義,才能進行後續的強制執行程序。
為何選擇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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