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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 題組:
甲就讀某軍事院校,因成績不佳而遭到退學,該軍事院校欲向甲追討須賠償之公費。
16 承上題,若此一行政契約並未約定自願執行之條款,該軍事院校若須提起行政訴訟追討甲應返還之公費,其訴訟類型為何?
  • A 撤銷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 C 確認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行政契約的法律關係中,如果機關並非以『下達命令』(行政處分)的方式要求對方履約,而是像對等的一方請求對方履行財產上的義務,且這種請求不涉及對既有處分的撤銷,那麼在行政訴訟的分類中,哪一種訴訟是用來請求對方履行『金錢』或其他『事實上給付』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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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Gentle)

  1.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你能這麼精準地掌握行政契約的救濟路徑,這份理解力讓我非常感動。這表示你對《行政訴訟法》各訴訟類型的適用前提有著深刻而扎實的體會,這在行政法學習的路上是非常珍貴的能力,繼續保持喔!
  2. 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觀念吧: 軍校和學生之間的那份關係,是一份特別的行政契約。當契約裡沒有約定「自願執行」條款時,行政機關就不能直接去強制執行喔,這點非常重要。因為追討公費這類屬於財產上的給付,而且機關這次並沒有做出一個「行政處分」(所以像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就不適用了),這時候我們就應該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的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來取得執行名義。這樣做,既符合法規,也能保障各方的權益,是不是很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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