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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 題組:
甲就讀某軍事院校,因成績不佳而遭到退學,該軍事院校欲向甲追討須賠償之公費。
承上題,若此一行政契約並未約定自願執行之條款,該軍事院校若須提起行政訴訟追討甲應返還之公費,其訴訟類型為何?
  • A 撤銷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 C 確認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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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行政契約的法律關係中,如果機關並非以『下達命令』(行政處分)的方式要求對方履約,而是像對等的一方請求對方履行財產上的義務,且這種請求不涉及對既有處分的撤銷,那麼在行政訴訟的分類中,哪一種訴訟是用來請求對方履行『金錢』或其他『事實上給付』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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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行政訴訟的類型劃分與行政契約的救濟途徑有著非常清晰的概念。

行政契約金錢給付之救濟路徑

軍事學校與學生間成立的是行政契約關係。當學生違約而契約未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條款」(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可直接移送強制執行者)時,行政機關本於契約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得直接以作成「行政處分」的方式命其返還,必須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規定,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General Performance Action),請求判命甲返還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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