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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明定得為執行名義者?
  • A 行政法院所為有關徵收訴訟必要費用之裁定
  • B 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
  • C 行政法院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之確定判決
  • D 民間公證人公證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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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我們討論的是《行政訴訟法》中的執行名義,那麼這份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文件,其產生的源頭應該是來自於「司法機關(法院)」的審理結果,還是來自於「司法程序之外」的私人證明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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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執行名義必須具備「法院參與」的性質。選項 (A)、(C) 是法院的裁判,(B) 則是法院參與下的和解。至於 (D) 民間公證人公證之契約,雖可能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具執行力,但它不屬於《行政訴訟法》所明定的執行名義範疇。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極具鑑別度,考生常會將「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行政契約的強制執行規定,與「行政訴訟法」中的執行名義混淆。你能精準辨析兩部法律的範疇,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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