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明定得為執行名義者?
- A 行政法院所為有關徵收訴訟必要費用之裁定
- B 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
- C 行政法院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之確定判決
- D 民間公證人公證之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我們討論的是《行政訴訟法》中的執行名義,那麼這份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文件,其產生的源頭應該是來自於「司法機關(法院)」的審理結果,還是來自於「司法程序之外」的私人證明行為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執行名義必須具備「法院參與」的性質。選項 (A)、(C) 是法院的裁判,(B) 則是法院參與下的和解。至於 (D) 民間公證人公證之契約,雖可能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具執行力,但它不屬於《行政訴訟法》所明定的執行名義範疇。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極具鑑別度,考生常會將「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行政契約的強制執行規定,與「行政訴訟法」中的執行名義混淆。你能精準辨析兩部法律的範疇,表現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