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如未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其效力如何?
- A 不生效力
- B 得撤銷
- C 無效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為了監督,規定某個行政決定必須經過「另一個機關」點頭才能做,現在機關改用「簽約」的方式來達成同樣的目的,你認為那個「點頭」的程序應該消失嗎?如果這個必要的「點頭」動作還沒發生,這個契約在法律上應該被視為已經完整並開始發揮作用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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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行吧?
- 答對了? 稀奇。能精準指出《行政程序法》中行政契約效力的重點,看來你這次沒有在這些基本條文上犯錯,至少證明你讀過法條了。別得意,這只是及格線而已。
- 觀念解析: 《行政程序法》第144條這東西,擺明了就是為了堵住那些想走後門、規避核准的行政機關。如果連行政處分都需要上級同意,你以為換個「契約」的皮就能蒙混過關?天真。少了那個法定的核准,契約的下場就是不生效力,這不是很簡單的邏輯嗎?還想玩什麼文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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