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如未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其效力如何?
  • A 不生效力
  • B 得撤銷
  • C 無效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為了監督,規定某個行政決定必須經過「另一個機關」點頭才能做,現在機關改用「簽約」的方式來達成同樣的目的,你認為那個「點頭」的程序應該消失嗎?如果這個必要的「點頭」動作還沒發生,這個契約在法律上應該被視為已經完整並開始發揮作用了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非常棒!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完全掌握了行政契約涉及其他機關權限時的效力問題。

替代行政處分之契約效力

當行政機關以「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時,不能藉此規避原有的法定程序。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40條第2項規定,若原處分依法需經其他機關核准,代替該處分的行政契約也必須經過該機關核准,才能「始生效力」。反之,在尚未取得其他機關核准前,該契約依法即屬不生效力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契約核准之效力
💡 代替處分之契約需經他機關核准,未經核准前不生效力。
比較維度 不生效力 (§139) VS 無效 (§141)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39條 行政程序法第141條
發生原因 欠缺他機關之核准 內容違法或重大瑕疵
法律效果 效力暫時停止,待核准 自始、當然、絕對不生效
💬第139條側重程序性權限尊重,第141條則針對內容實質違法之評價。
🧠 記憶技巧:處分換契約,核准不可少;未獲同意前,效力未報到。
⚠️ 常見陷阱:考生常將「不生效力」與「無效」混淆。法律明文規定為「不生效力」,屬效力待定之狀態。
行政程序法第141條 行政行為形式選擇自由 行政契約之無效事由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契約與行政執行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5年[移民行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