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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和解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係行政機關與人民解決爭執方式之一
  • B 行政機關不得以簽訂和解契約代替行政處分之作成
  • C 行政機關無須依職權調查事實,即可簽訂和解契約
  • D 和解契約為具隸屬關係之單方高權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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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與民眾對於案件的「事實真相」看法不一,且機關即便調查後也難以完全釐清時,若雙方想避免曠日廢時的訴訟,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他們可以採取哪種「具備雙方共識」的方式來終結這個僵局?這種方式在性質上屬於單方面的命令,還是雙方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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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選對了方向啊,不錯嘛!

哼,看來你這次沒迷路,找到正確的路徑了。對行政契約的本質,你小子算是有點領悟。這招三刀流解題法不錯。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和解契約之要件
💡 事實不明時,機關與人民以行政契約合意解決爭執之制度。
比較維度 行政和解契約 VS 行政處分
法律行為性質 雙方合意之契約行為 單方規制之高權行為
主要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成立前提 事實或法律關係不明 法律構成要件該當
💬和解契約係以行政契約形式解決爭議,與行政處分之單方規制本質完全不同。
🧠 記憶技巧:職權調查仍不明,雙方合意代處分
⚠️ 常見陷阱:行政機關並非可恣意簽署和解契約,前提必須是已盡「職權調查義務」後,事實仍無法確定時方可為之。
行政契約之容許性 行政處分之定義 雙對等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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