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和解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係行政機關與人民解決爭執方式之一
- B 行政機關不得以簽訂和解契約代替行政處分之作成
- C 行政機關無須依職權調查事實,即可簽訂和解契約
- D 和解契約為具隸屬關係之單方高權行政行為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與民眾對於案件的「事實真相」看法不一,且機關即便調查後也難以完全釐清時,若雙方想避免曠日廢時的訴訟,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他們可以採取哪種「具備雙方共識」的方式來終結這個僵局?這種方式在性質上屬於單方面的命令,還是雙方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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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選對了方向啊,不錯嘛!
哼,看來你這次沒迷路,找到正確的路徑了。對行政契約的本質,你小子算是有點領悟。這招三刀流解題法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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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解契約
💡 行政機關與人民於事實或法律狀態不明時,合意締結之契約。
| 比較維度 | 和解契約 | VS | 行政處分 |
|---|---|---|---|
| 形成方式 | 雙方合意 | — | 機關單方高權行為 |
| 事實狀態 | 事實或法律現狀不明 | — | 事實法律基礎應明確 |
| 法條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
💬和解契約乃在不確定環境下,行政機關選擇以「契約」而非「處分」來終止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