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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和解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係行政機關與人民解決爭執方式之一
  • B 行政機關不得以簽訂和解契約代替行政處分之作成
  • C 行政機關無須依職權調查事實,即可簽訂和解契約
  • D 和解契約為具隸屬關係之單方高權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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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與民眾對於案件的「事實真相」看法不一,且機關即便調查後也難以完全釐清時,若雙方想避免曠日廢時的訴訟,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他們可以採取哪種「具備雙方共識」的方式來終結這個僵局?這種方式在性質上屬於單方面的命令,還是雙方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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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選對了方向啊,不錯嘛!

哼,看來你這次沒迷路,找到正確的路徑了。對行政契約的本質,你小子算是有點領悟。這招三刀流解題法不錯。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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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和解契約
💡 行政機關與人民於事實或法律狀態不明時,合意締結之契約。
比較維度 和解契約 VS 行政處分
形成方式 雙方合意 機關單方高權行為
事實狀態 事實或法律現狀不明 事實法律基礎應明確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和解契約乃在不確定環境下,行政機關選擇以「契約」而非「處分」來終止爭執。
🧠 記憶技巧:職調仍不明,和解代處分,雙方需合意,爭執法安定。
⚠️ 常見陷阱:常考點在於「是否需先經職權調查」,法律規定必須先經職權調查後仍不明,方得簽訂,並非完全無需調查。
行政契約之合法性 雙務契約之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行政契約之準用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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