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和解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係行政機關與人民解決爭執方式之一
- B 行政機關不得以簽訂和解契約代替行政處分之作成
- C 行政機關無須依職權調查事實,即可簽訂和解契約
- D 和解契約為具隸屬關係之單方高權行政行為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與民眾對於案件的「事實真相」看法不一,且機關即便調查後也難以完全釐清時,若雙方想避免曠日廢時的訴訟,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他們可以採取哪種「具備雙方共識」的方式來終結這個僵局?這種方式在性質上屬於單方面的命令,還是雙方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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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選對了方向啊,不錯嘛!
哼,看來你這次沒迷路,找到正確的路徑了。對行政契約的本質,你小子算是有點領悟。這招三刀流解題法不錯。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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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解契約之要件
💡 事實不明時,機關與人民以行政契約合意解決爭執之制度。
| 比較維度 | 行政和解契約 | VS | 行政處分 |
|---|---|---|---|
| 法律行為性質 | 雙方合意之契約行為 | — | 單方規制之高權行為 |
| 主要法條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
| 成立前提 | 事實或法律關係不明 | — | 法律構成要件該當 |
💬和解契約係以行政契約形式解決爭議,與行政處分之單方規制本質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