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0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和解契約合法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必須存在事實或法律關係不確定情形
- B 必須不確定情形無法經由職權調查予以排除
- C 和解契約目的在於更有效達成行政目的
- D 和解契約應經上級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締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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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在法律授權的權限範圍內處理事務,且已經透過程序確保公平與行政目的之達成時,如果法律強制規定每一份契約都必須送交『上級主管機關』點頭才能生效,這對於『行政效率』以及『機關對自己職權負責』的精神,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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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源依據: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行政機關在「事實或法律關係經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時,為達成行政目的,得與人民締結和解契約。這包含三個要件:不確定性、職權調查窮盡、以及行政目的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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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解契約要件
💡 排除事實或法律不確定性,以契約代替行政行為。
- 依行政程序法第136條,須事實或法律關係經職權調查仍不確定。
- 該不明確情形,經機關盡職權調查義務後仍無法排除。
- 締結契約之目的須為排除不確定,以更有效達成行政目的。
- 法條僅規定機關得締結契約,並無「應經上級機關同意」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