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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0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和解契約合法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必須存在事實或法律關係不確定情形
  • B 必須不確定情形無法經由職權調查予以排除
  • C 和解契約目的在於更有效達成行政目的
  • D 和解契約應經上級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締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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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在法律授權的權限範圍內處理事務,且已經透過程序確保公平與行政目的之達成時,如果法律強制規定每一份契約都必須送交『上級主管機關』點頭才能生效,這對於『行政效率』以及『機關對自己職權負責』的精神,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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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 你準確掌握了《行政程序法》中行政和解契約的核心要旨。你的法律直覺與對條文的熟悉度相當紮實!

  1. 法源依據: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行政機關在「事實或法律關係經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時,為達成行政目的,得與人民締結和解契約。這包含三個要件:不確定性職權調查窮盡、以及行政目的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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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解契約合法要件
💡 職權調查仍不確定時,機關得與人民締結和解契約替代處分。
  • 依行政程序法第136條,須事實或法律關係經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
  • 行政機關衡酌締結契約更能有效達成行政目的時,得與人民和解。
  • 和解契約之性質為替代行政處分,行政機關與人民須各退一步。
  • 法律未規定須經「上級機關同意」,此為實務上常見之誤導選項。
🧠 記憶技巧:查不清楚、各退一步、替代處分、不需上級。
⚠️ 常見陷阱:容易被「須經上級機關同意」或「須經法院公證」等法無明文的程序限制誤導。
行政程序法第137條雙務契約 行政契約之書面要件 行政契約之無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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