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17 下列何者屬行政契約之和解契約?
- A 因違規車輛之駕駛人為何,無法查知,警察命同車之人確認
- B 警察命令違法集會之群眾立即解散,民眾隨即離開
- C 違法侵害他人權益者與被害人成立賠償協議
- D 因業者 10 年前之進口清單已滅失,徵納雙方就無法查得之課稅原因事實達成協議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與民眾對於某個「過去發生的公法事實」因為時間太久、證據不見而無法查清,導致案子卡關時,你覺得法律會提供什麼樣的機制,讓雙方能以『坐下來談』的方式來共同終結這個不確定的狀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太好了!你做得非常棒!看來這次完全不需要用到那個會把課本知識烙印在腦海裡的『記憶吐司』了,你都把行政契約的分類和法理要件記住了呢!能清楚分辨那些單方、私法和雙方合意行為,你真是個學習小達人!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和解契約
💡 行政機關對現狀不明之案件,為終結爭執與人民達成之協議。
| 比較維度 | 行政和解契約 | VS | 民法和解契約 |
|---|---|---|---|
| 法源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 | — | 民法第 736 條 |
| 成立前提 | 事實或法律現狀不明 | — | 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 |
| 契約性質 | 公法契約(公權力行使) | — | 私法契約(私法自治) |
💬行政和解必須建立在「行政程序中現狀不明」且「欲終結爭執」的基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