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0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和解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和解係指爭議雙方各自退讓,以解決爭執
- B 和解僅得針對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不包括法律關係
- C 未經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不得締結和解契約
- D 和解契約之締結,得代替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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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與人民對一件事情產生爭議時,如果雙方不僅對「過去發生了什麼事」有歧見,連「這件事適用哪條法規、雙方的權利義務是什麼」也搞不清楚,你認為單純只解決『事實』的爭議,而不去處理『權利義務關係』的模糊地帶,這場爭議真的能算完整解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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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解契約要件
💡 行政機關為解決事實或法律不確定,與當事人各退讓而締結。
| 比較維度 | 行政和解契約 | VS | 一般行政契約 |
|---|---|---|---|
| 成立前提 | 事實或法律不確定 | — | 法律並未禁止締結 |
| 前置義務 | 須先經職權調查 | — | 依法定程序辦理 |
| 主觀要件 | 雙方互為讓步 | — | 意思表示合致 |
💬和解契約以「不確定性」及「互相讓步」為其法定特有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