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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0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和解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和解係指爭議雙方各自退讓,以解決爭執
  • B 和解僅得針對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不包括法律關係
  • C 未經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不得締結和解契約
  • D 和解契約之締結,得代替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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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與人民對一件事情產生爭議時,如果雙方不僅對「過去發生了什麼事」有歧見,連「這件事適用哪條法規、雙方的權利義務是什麼」也搞不清楚,你認為單純只解決『事實』的爭議,而不去處理『權利義務關係』的模糊地帶,這場爭議真的能算完整解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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