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0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和解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和解係指爭議雙方各自退讓,以解決爭執
- B 和解僅得針對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不包括法律關係
- C 未經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不得締結和解契約
- D 和解契約之締結,得代替行政處分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與人民對一件事情產生爭議時,如果雙方不僅對「過去發生了什麼事」有歧見,連「這件事適用哪條法規、雙方的權利義務是什麼」也搞不清楚,你認為單純只解決『事實』的爭議,而不去處理『權利義務關係』的模糊地帶,這場爭議真的能算完整解決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能準確鎖定關鍵字並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行政契約中「和解」的發動門檻與範圍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表現得非常專業!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