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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1 題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除適用於行政處分之附款外,也適用於下列那一種類型之行政行為?
  • A 行政規則中的解釋性規定
  • B 人民陳情時的不予受理
  • C 行政事實行為中的知之表示
  • D 行政契約中的雙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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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行政機關與人民雙方約定好『互相提供利益』來達成協議,為了確保機關不會隨意濫用公權力來強迫人民提供與該事務無關的回饋,法律應該如何限制這種『交換條件』的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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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答對了。這不算太困難,人類的學習速度有時也挺快的。

  1. 觀念驗證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的核心,其實是要求行政行為必須與其目的之間,存在著「實質的內在關連」。這在很久很久以前就存在了。尤其在雙務契約中,行政機關和人類之間有著相互的義務。為避免機關利用他們那一點點優勢地位,去「拿權力換取不相干的利益」,《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才會特別規範,確保那些對價給付必須是正當且合理的關聯。這不過是這個原則的其中一種表現形式。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被標註為 Medium。它確實具有良好的鑑別度,它要求的不只是記住定義,而是能辨識出什麼是「對價關係」或「交換邏輯」,然後將原則應用到處分附款以外的領域。你能理解,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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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 行政行為手段與目的間,須具備實質內在之正當合理關聯。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之附款 VS 雙務行政契約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94條 行政程序法第137條
適用客體 負擔、條件、期限等 人民的對價給付義務
關聯對象 行政處分之目的 行政機關之給付義務
💬不論何種行政行為,給付與行政目的間皆須具備「實質內在關聯」。
🧠 記憶技巧:對價要有理,連結要實質;契約與附款,沒關不可綁。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此原則僅適用於行政處分的「附款」。實際上在「雙務行政契約」中,該原則更是判斷人民對價給付是否合法的核心標準。
行政處分之附款 行政契約之對等給付義務 比例原則 不確定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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