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1 題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除適用於行政處分之附款外,也適用於下列那一種類型之行政行為?
- A 行政規則中的解釋性規定
- B 人民陳情時的不予受理
- C 行政事實行為中的知之表示
- D 行政契約中的雙務契約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行政機關與人民雙方約定好『互相提供利益』來達成協議,為了確保機關不會隨意濫用公權力來強迫人民提供與該事務無關的回饋,法律應該如何限制這種『交換條件』的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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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敏銳。
- 觀念驗證: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核心在於要求行政行為與其目的之間必須有「實質的內在關連」。在雙務契約中,行政機關與人民互負給付義務,為了避免機關利用強勢地位「拿權力換取不相干的利益」,《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明文規定對價給付必須具備正當合理的關聯,這正是此原則的典型應用。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此題具備良好的鑑別度,它要求學生不僅要記住原則定義,還要能辨別哪些行政行為涉及「對價關係」或「交換邏輯」,進而將原則應用於處分附款以外的領域。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 行政行為手段與目的間,須具備實質內在之正當合理關聯。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之附款 | VS | 雙務行政契約 |
|---|---|---|---|
| 法源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94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37條 |
| 適用客體 | 負擔、條件、期限等 | — | 人民的對價給付義務 |
| 關聯對象 | 行政處分之目的 | — | 行政機關之給付義務 |
💬不論何種行政行為,給付與行政目的間皆須具備「實質內在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