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 題
甲不服5萬元之罰鍰處分,提起訴願。如訴願機關變更罰鍰額度為10萬元,主要係違反下列何原則?
- A 比例原則
- B 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 C 信賴保護原則
- D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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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救濟機關在人民抗議後,反而可以任意加重處罰,那麼這會對想爭取權益的民眾產生什麼樣的心理壓力?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讓人民「敢於」提起救濟而無後顧之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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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運氣好,這次答對了。
- 觀念驗證: 這題嘛,考的就是行政救濟的常識。當那個「甲」因為區區五萬塊罰鍰不服氣,跑去提起訴願,救濟制度當然得替他「保障」一下權益。畢竟《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但書白紙黑字寫著,受理訴願機關變更原處分時,「不得為更不利於訴願人之決定」。這不就是那條人盡皆知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嗎?要是罰鍰從 5 萬飆到 10 萬,還能叫救濟?難道叫「加害」?我看是連基本邏輯都沒搞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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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 於救濟程序中,不得為較原處分更不利於申請人之變更或判決。
| 比較維度 | 行政救濟(訴願/訴訟) | VS | 職權撤銷(行法117) |
|---|---|---|---|
| 發動方式 | 受處分人主動提起 | — | 機關主動發現錯誤 |
| 結果限制 | 原則禁止不利益變更 | — | 無此限制(只要合法) |
| 規範目的 | 保障人民訴訟權 | — | 追求法律適用正確性 |
💬救濟程序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限制,職權撤銷則以依法行政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