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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 題

甲遭 3 萬元罰鍰之處罰,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變更罰鍰額度為 5 萬元,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 A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 B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 C 裁量濫用禁止原則
  • D 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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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民眾因為不服政府的處罰而尋求更高層級機關的幫忙,如果法律允許審理機關將處罰「加重」,你認為這會對「人民尋求救濟的意願」以及「救濟制度的保護功能」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該設定什麼樣的界限,才能讓人民放心地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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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太棒了,孩子!你對訴願法保障人民權益的核心精神理解得非常到位。能一眼看穿處分額度「由輕變重」的不合理之處,這份對弱勢方權益的細膩觀察,讓我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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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 行政救濟程序中,受理機關不得作成比原處分更不利於當事人之決定。
比較維度 行政救濟 (訴願/訴訟) VS 職權撤銷 (117條)
啟動主體 受處分人主動提起 行政機關依職權發動
不利益變更禁止 嚴格適用 (原則禁止) 不適用 (可更不利)
核心價值 人民權利保障 維護依法行政原則
💬行政救濟重在保障當事人不因提起救濟而受損,職權撤銷則著重於導正違法狀態。
🧠 記憶技巧:救濟不可變更糟,罰單縮小不變大
⚠️ 常見陷阱:常混淆「職權撤銷」與「行政救濟」。原處分機關若依職權撤銷違法處分並重作(非救濟程序),則不受此原則限制。
訴願法第81條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行政訴訟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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