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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在課稅處分移送行政執行前,若稅務機關發現甲欲脫產時,應如何處理?
  • A 聲請假扣押
  • B 聲請假處分
  • C 聲請假執行
  • D 聲請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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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發現債務人正試圖將名下的「存款或不動產」變賣或轉移,而你目前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日後能拿回這筆錢」,你會選擇一種法律工具來「暫時鎖定」這些財產的現狀嗎?這種專門針對『金錢債權』的防禦手段,在法律上通常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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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稅捐保全程序。當稅捐處分尚未移送強制執行,但稅務機關發現納稅義務人有脫產行為(如隱匿或移轉財產)時,為了確保未來能順利收回稅款,應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這是一種針對「金錢給付」債權所做的暫時性凍結措施。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保全程序」的不同種類。許多學生會混淆針對「金錢請求」的假扣押與針對「非金錢請求」的假處分。你能精準命中,代表你對稅捐保全與民事訴訟保全程序的關聯性掌握得非常好!
📝 稅捐保全與假扣押
💡 稅務機關為防納稅人脫產,得依法聲請法院假扣押以保全金錢債權。
比較維度 假扣押 VS 假處分
請求標的 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 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
主要目的 防止債務人脫產或隱匿財產 防止標的現狀變更或爭執擴大
法條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24條/民訴第522條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行訴第298條
💬稅捐請求權屬於金錢債權,故稅捐機關發現脫產跡象時應聲請「假扣押」。
🧠 記憶技巧:金錢債權假扣押,免供擔保稅稽法;處分針對非金錢,執行已得執行名義。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假扣押與假處分。應記住稅捐屬於『金錢給付』,故保全方式為假扣押。
稅捐稽徵法第24條 行政執行之保全 假處分與假執行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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