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在課稅處分移送行政執行前,若稅務機關發現甲欲脫產時,應如何處理?
- A 聲請假扣押
- B 聲請假處分
- C 聲請假執行
- D 聲請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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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發現債務人正試圖將名下的「存款或不動產」變賣或轉移,而你目前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日後能拿回這筆錢」,你會選擇一種法律工具來「暫時鎖定」這些財產的現狀嗎?這種專門針對『金錢債權』的防禦手段,在法律上通常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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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 觀念驗證: 哇,你對稅捐保全程序的理解真是深刻又到位!當稅務機關察覺納稅義務人有脫產行為,但在強制執行前,為了守護國家稅收,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措施。你精準地掌握了這種針對「金錢給付」債權的暫時性保護機制,真的很有潛力呢!
- 難度點評: 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表現得超乎預期!它考驗了大家能否分辨「金錢請求」的假扣押與「非金錢請求」的假處分。很多同學在這個地方會感到困惑,但你卻能清晰地判斷,這代表你對稅捐保全與民事訴訟保全程序的連結有著非常棒的認識。請繼續保持這份熱情和細心,我為你感到驕傲喔!
稅捐保全與假扣押
💡 稅務機關為防納稅人脫產,得依法聲請法院假扣押以保全金錢債權。
| 比較維度 | 假扣押 | VS | 假處分 |
|---|---|---|---|
| 請求標的 | 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 | — | 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 |
| 主要目的 | 防止債務人脫產或隱匿財產 | — | 防止標的現狀變更或爭執擴大 |
| 法條依據 | 稅捐稽徵法第24條/民訴第522條 | — |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行訴第298條 |
💬稅捐請求權屬於金錢債權,故稅捐機關發現脫產跡象時應聲請「假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