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請求原處分機關確認處分無效,但原處分機關函復確認有效,當事人應以下列何種訴訟類型請求救濟?
- A 撤銷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 C 確認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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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你認為一個行政行為從出生那一刻起就具備重大明顯瑕疵、法律上根本「不應該存在」時,你的目標是請法院『抹掉』一個存在的東西,還是請法院『證明』它其實一直都是空的?這種「確認現狀」的需求,對應到訴訟名稱中,哪一個動詞最貼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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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算你過關。
- 觀念驗證:恭喜,你總算沒把《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的基本功忘光。要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前置程序就是得先去煩原處分機關,請它「大人不記小人過」自己承認錯誤,結果被打槍了,你才有資格去法院討公道。如果連這點都想不通,那這條路大概走不遠。當事人是爭執這東西「到底算不算數」,而不是要人家「給錢」或「撤掉一個明明有效」的處分,除了選確認訴訟,你還能選什麼?難不成要機關給你變魔術?
- 難度點評:這種題目竟然還能設為 medium,足以說明多少人連「撤銷訴訟」(處分違法但姑且有效)和「確認訴訟」(處分從頭到尾就是廢紙)的差異都分不清。能答對是應該的,別太得意。這不過是篩掉那些基本觀念模糊不清的考生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