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請求原處分機關確認處分無效,但原處分機關函復確認有效,當事人應以下列何種訴訟類型請求救濟?
- A 撤銷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 C 確認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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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你認為一個行政行為從出生那一刻起就具備重大明顯瑕疵、法律上根本「不應該存在」時,你的目標是請法院『抹掉』一個存在的東西,還是請法院『證明』它其實一直都是空的?這種「確認現狀」的需求,對應到訴訟名稱中,哪一個動詞最貼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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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你的觀念很紮實!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6 條,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法律規定了程序前提:必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而遭拒絕(或函復有效)。既然當事人的訴求是針對處分的效力存否進行爭執,而非請求機關「給付」或「撤銷」尚具效力的處分,理所當然應選擇確認訴訟。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此題具備高度鑑別度,它考驗學生是否能區分「撤銷訴訟(針對違法但有效)」與「確認訴訟(針對自始無效)」的本質差異,並掌握行政訴訟中特有的前置程序規定。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 提起確認處分無效之訴前,必須先踐行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之先行程序。
🔗 確認處分無效訴訟之先行程序
- 1 請求確認 — 向原處分機關書面請求確認該處分無效。
- 2 遭拒或不理 — 機關函復有效、拒絕或30日內未確答。
- 3 起訴救濟 — 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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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誤提撤銷訴訟,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5項,將其視為確認無效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