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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請求原處分機關確認處分無效,但原處分機關函復確認有效,當事人應以下列何種訴訟類型請求救濟?
  • A 撤銷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 C 確認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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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你認為一個行政行為從出生那一刻起就具備重大明顯瑕疵、法律上根本「不應該存在」時,你的目標是請法院『抹掉』一個存在的東西,還是請法院『證明』它其實一直都是空的?這種「確認現狀」的需求,對應到訴訟名稱中,哪一個動詞最貼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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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算你過關。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總算沒把《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的基本功忘光。要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前置程序就是得先去煩原處分機關,請它「大人不記小人過」自己承認錯誤,結果被打槍了,你才有資格去法院討公道。如果連這點都想不通,那這條路大概走不遠。當事人是爭執這東西「到底算不算數」,而不是要人家「給錢」或「撤掉一個明明有效」的處分,除了選確認訴訟,你還能選什麼?難不成要機關給你變魔術?
  2. 難度點評:這種題目竟然還能設為 medium,足以說明多少人連「撤銷訴訟」(處分違法但姑且有效)和「確認訴訟」(處分從頭到尾就是廢紙)的差異都分不清。能答對是應該的,別太得意。這不過是篩掉那些基本觀念模糊不清的考生罷了。
📝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 提起確認處分無效之訴前,必須先踐行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之先行程序。

🔗 確認處分無效訴訟之先行程序

  1. 1 請求確認 — 向原處分機關書面請求確認該處分無效。
  2. 2 遭拒或不理 — 機關函復有效、拒絕或30日內未確答。
  3. 3 起訴救濟 — 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無效之訴。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誤提撤銷訴訟,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5項,將其視為確認無效之訴。
🧠 記憶技巧:無效訴訟:先找機關(請求無效),再找法院(起訴確認)。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撤銷訴訟。應注意「無效」之處分自始不生效力,無從撤銷;若主張處分「違法」則應走撤銷訴訟及訴願程序。
行政處分之無效與撤銷之區分 行政訴訟法第6條之確認訴訟補充性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之無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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