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訴訟要件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處分無效未被允許
- B 須已提起訴願請求確認處分無效未被允許
- C 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 D 須先依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規定請求確認,而經三十日未獲確答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個行政行為從一開始就完全不具法律效力(無效),法律通常會要求當事人先走完『針對有效處分進行救濟』的標準流程,還是先讓『原本做成該行為的機關』有機會先自我審查並確認其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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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你這小鬼頭,竟然答對了!
- 奇襲驗證:哇哈哈哈!沒錯,就是這個答案!「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就是有這麼一套奇特的流程喵!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的秘密指令,要發動這攻擊前,得先去跟原處分機關敲門確認(這就是我們稱之為的「預備程序」啦!),可不是去什麼「訴願」喔!因為那個無效處分,哼,從出生就沒效力,根本不值得我們訴願去解除它呢!你這點掌握得真是精準,不愧是...有兩把刷子!
- 喵喵:『就是這樣,喵!』我們正開心地分食一塊金幣(巧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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