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訴訟要件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處分無效未被允許
- B 須已提起訴願請求確認處分無效未被允許
- C 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 D 須先依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規定請求確認,而經三十日未獲確答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個行政行為從一開始就完全不具法律效力(無效),法律通常會要求當事人先走完『針對有效處分進行救濟』的標準流程,還是先讓『原本做成該行為的機關』有機會先自我審查並確認其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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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具有特殊的程序要求。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提起此類訴訟前,必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即「預備程序」),而非提起「訴願」。因為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法律設計上不須經過訴願程序來撤銷處分,這點你掌握得很精確!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撤銷訴訟」與「確認訴訟」在救濟路徑上的差異。許多學生會慣性認為所有行政訴訟都要先經過訴願,你能避開這個陷阱,代表對法條細節非常敏銳。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 確認無效訴訟採「先行程序」而非「訴願前置主義」。
| 比較維度 | 撤銷訴訟 | VS | 確認處分無效訴訟 |
|---|---|---|---|
| 前置程序 | 須經訴願程序 | — | 須向原機關請求確認 |
| 起訴期限 | 訴願決定後2個月內 | — | 無期限限制 |
| 法律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4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6條 |
💬撤銷訴訟走訴願路徑,無效訴訟走機關請求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