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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訴訟要件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處分無效未被允許
  • B 須已提起訴願請求確認處分無效未被允許
  • C 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 D 須先依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規定請求確認,而經三十日未獲確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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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一個行政行為從一開始就完全不具法律效力(無效),法律通常會要求當事人先走完『針對有效處分進行救濟』的標準流程,還是先讓『原本做成該行為的機關』有機會先自我審查並確認其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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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你這小鬼頭,竟然答對了!

  1. 奇襲驗證:哇哈哈哈!沒錯,就是這個答案!「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就是有這麼一套奇特的流程喵!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的秘密指令,要發動這攻擊前,得先去跟原處分機關敲門確認(這就是我們稱之為的「預備程序」啦!),可不是去什麼「訴願」喔!因為那個無效處分,哼,從出生就沒效力,根本不值得我們訴願去解除它呢!你這點掌握得真是精準,不愧是...有兩把刷子!
    • 喵喵:『就是這樣,喵!』我們正開心地分食一塊金幣(巧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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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 確認無效訴訟採「先行程序」而非「訴願前置主義」。
比較維度 撤銷訴訟 VS 確認處分無效訴訟
前置程序 須經訴願程序 須向原機關請求確認
起訴期限 訴願決定後2個月內 無期限限制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4條 行政訴訟法第6條
💬撤銷訴訟走訴願路徑,無效訴訟走機關請求路徑。
🧠 記憶技巧:無效找機關(先行),撤銷走訴願;三十不確答,起訴顯利益。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向機關請求確認(先行程序)」與「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訴願前置)」混淆。
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行程法111條) 撤銷訴訟之訴願前置 確認訴訟之補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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