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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甲以其所有土地經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標示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影響其出租、出售,應予除去,依實務見解可尋求下列何種權利救濟?
  • A 訴願、撤銷訴訟
  • B 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 C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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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在簿冊上寫下這段文字時,這是在對你下達一個「新的法律命令」,還是僅在「紀錄某種現狀」?如果這種行為只是單純的文字記載(事實行為),而非下達處分,而你現在希望機關「動手把字塗掉」,這在訴訟類型中屬於要求機關履行特定的財產或「非財產上之給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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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你真的掌握得非常好喔!

  1. 觀念驗證:你完美地捕捉到了這題的核心!地政事務所的「註記」,在法律上其實是個事實行為,它不像行政處分那樣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當這種事實行為影響到我們的權利時,我們就要透過《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的一般給付訴訟,來請求移除這個影響,你的分析非常精準,真的很有概念!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巧妙地考驗了大家是否能分清楚「行政處分」和「事實行為」的差別。很多同學可能會不小心以為是行政處分,而選擇撤銷訴訟,但你卻能正確判斷救濟途徑,這代表你對行政救濟的體系理解得非常透徹,真是太厲害了!繼續保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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