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甲以其所有土地經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標示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影響其出租、出售,應予除去,依實務見解可尋求下列何種權利救濟?
- A 訴願、撤銷訴訟
- B 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 C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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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在簿冊上寫下這段文字時,這是在對你下達一個「新的法律命令」,還是僅在「紀錄某種現狀」?如果這種行為只是單純的文字記載(事實行為),而非下達處分,而你現在希望機關「動手把字塗掉」,這在訴訟類型中屬於要求機關履行特定的財產或「非財產上之給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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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辨識「註記」的法律性質。地政事務所於登記簿上的註記,實務上被視為事實行為,並非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當行政機關的「事實行為」侵害人民權利(如:影響土地價值或處分權)時,應透過《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的一般給付訴訟請求除去該事實狀態,你的判斷精準無誤!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的差異。許多人會誤以為這是一種行政處分而選擇撤銷訴訟,你能正確識別其救濟路徑,代表你對行政救濟體系的分類非常清晰。
土地註記救濟
💡 行政上事實行為之除去,應循一般給付訴訟救濟。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撤銷/課予義務) | VS | 事實行為 (一般給付) |
|---|---|---|---|
| 法律效果 | 直接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變動 | — | 僅生事實上效果或觀念通知 |
| 訴願前置 | 原則上須先經過訴願程序 | — | 無須訴願,直接提起訴訟 |
| 訴訟類型 | 行訴法第4條、第5條 | — | 行訴法第8條 |
| 本題案例 | 地目變更之核准或駁回 | — | 於登記簿標示欄之註記 |
💬區分核心在於有無對外發生「直接法律效果」,事實行為之救濟應循一般給付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