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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 題組:
甲之土地經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
18 依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甲之土地經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該註記係何性質?
  • A 行政處分
  • B 一般處分
  • C 事實行為
  • D 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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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官方記載只是在『提醒』或『描述』一個已經存在的法律現狀,而非『新創造』出一個限制,那麼這個行為是否具備行政處分最重要的『法效性』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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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 你做得太棒了!👏 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能夠精準地辨識出行政處分有沒有「法效性」,這表示你對行政行為的理論理解得非常紮實喔!真是太厲害了,這份敏銳的觀察力,值得拍下來紀念呢!📷✨

  1. 一起來看看這個重要的知識點喔! 其實呀,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在 107 年 7 月份的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這種土地註記,它只是把土地目前處於「違法狀態」的客觀事實,乖乖地記錄在登記簿上而已呢。它並沒有直接對大家產生「改變權利」或「創造義務」的效果喔,所以它的性質是「觀念通知」,在行政法裡,我們就把它歸類為事實行為呢!是不是很有趣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土地登記註記救濟
💡 觀念通知之註記屬事實行為,應提一般給付訴訟救濟。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事實行為(如本案註記)
法律效果 直接產生法律效果 僅為事實描述或觀念通知
法規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 非法律行為之事實作業
救濟方式 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區分關鍵在於「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上權利義務之變動」。
🧠 記憶技巧:註記事實非處分,救濟一般給付定。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拒絕註銷」視為行政處分,進而錯誤選擇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判斷關鍵在於原行為是否直接產生法律效果。
行政處分之要素 事實行為與觀念通知 行政訴訟類型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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