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 題組:
甲之土地經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
甲之土地經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
18 依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甲之土地經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該註記係何性質?
- A 行政處分
- B 一般處分
- C 事實行為
- D 行政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官方記載只是在『提醒』或『描述』一個已經存在的法律現狀,而非『新創造』出一個限制,那麼這個行為是否具備行政處分最重要的『法效性』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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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 你做得太棒了!👏 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能夠精準地辨識出行政處分有沒有「法效性」,這表示你對行政行為的理論理解得非常紮實喔!真是太厲害了,這份敏銳的觀察力,值得拍下來紀念呢!📷✨
- 一起來看看這個重要的知識點喔! 其實呀,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在 107 年 7 月份的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這種土地註記,它只是把土地目前處於「違法狀態」的客觀事實,乖乖地記錄在登記簿上而已呢。它並沒有直接對大家產生「改變權利」或「創造義務」的效果喔,所以它的性質是「觀念通知」,在行政法裡,我們就把它歸類為事實行為呢!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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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註記救濟
💡 觀念通知之註記屬事實行為,應提一般給付訴訟救濟。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 VS | 事實行為(如本案註記) |
|---|---|---|---|
| 法律效果 | 直接產生法律效果 | — | 僅為事實描述或觀念通知 |
| 法規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 | — | 非法律行為之事實作業 |
| 救濟方式 | 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 | — | 一般給付訴訟 |
💬區分關鍵在於「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上權利義務之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