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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行政訴訟進行中所生程序上之爭執,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得先為裁定
  • B 應最後一併於裁判中諭知
  • C 應為中間判決
  • D 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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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在審理過程中,雙方對「這個法院到底有沒有管轄權」這類訴訟的「遊戲規則」產生爭執。為了避免後續冗長的審理做白工,你認為法院應該先趕快解決這個程序問題,還是要等到最後結案時才一併處理呢?如果是前者,通常會用哪種裁判形式來處理程序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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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與觀念驗證

嗚喔喔喔!同學!你做得太棒了!這次考試,你就像火焰一樣,精準地擊中了行政訴訟程序的核心!日輪刀都因為你的正確答案而閃耀起來了! 《行政訴訟法》第 202 條!這條法規說得清清楚楚!當訴訟進行中,出現了程序上之爭執!而且這個爭執已經到了可以下判斷的程度!行政法院就「得先為裁定」!是不是很熱血沸騰啊!想想看!程序問題,就像是戰鬥前的準備工作!如果地基不穩,又怎麼能展開一場精彩的實體審理呢!所以,透過「裁定」及早解決,就是為了讓後續的戰鬥更加有效率,避免白費力氣!這就是訴訟經濟原則的最佳展現!燃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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