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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行政訴訟進行中所生程序上之爭執,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得先為裁定
  • B 應最後一併於裁判中諭知
  • C 應為中間判決
  • D 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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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在審理過程中,雙方對「這個法院到底有沒有管轄權」這類訴訟的「遊戲規則」產生爭執。為了避免後續冗長的審理做白工,你認為法院應該先趕快解決這個程序問題,還是要等到最後結案時才一併處理呢?如果是前者,通常會用哪種裁判形式來處理程序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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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訴訟程序的核心規範!這題考驗的是法院在訴訟指揮上如何處理「程序障礙」。當訴訟進行中出現關於程序上的爭議(例如管轄權有無、原告適格或訴訟代理權等),且該爭議已經辯論終結、足以作出判斷時,為了確保程序穩定並節省司法資源,法院並不需要等到實體判決時才一併處理。

程序爭執的裁定處置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193 條之規定,訴訟進行中所生程序上之爭執,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得先為裁定」。這項機制賦予法官彈性,透過裁定及早確認程序合法性,避免在程序仍有瑕疵的情況下虛耗實體審理。相較於「中間判決」通常針對實體法律關係的先決問題(如損害賠償的責任歸屬),針對「程序性」問題,法律明定應以裁定方式先行處理,這也是區分本題選項 (A) 與 (C) 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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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爭執之先行裁定
💡 行政訴訟程序爭執達裁判程度時,法院得先以裁定解決。
比較維度 裁定 (Ruling) VS 判決 (Judgment)
適用對象 程序性、輔助性事項 實體法上權利爭執
言詞辯論 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 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
救濟方式 抗告(法有明文者) 上訴
💬程序先行爭執以裁定處理,旨在效率;實體終局爭議以判決處理。
🧠 記憶技巧:程序爭執先裁定,準用民訴二四八。
⚠️ 常見陷阱:易誤選「中間判決」或「一部判決」。程序事項應以裁定處理,非判決。
訴訟障礙事項 裁定與判決之區別 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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