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行政訴訟進行中所生程序上之爭執,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得先為裁定
- B 應最後一併於裁判中諭知
- C 應為中間判決
- D 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在審理過程中,雙方對「這個法院到底有沒有管轄權」這類訴訟的「遊戲規則」產生爭執。為了避免後續冗長的審理做白工,你認為法院應該先趕快解決這個程序問題,還是要等到最後結案時才一併處理呢?如果是前者,通常會用哪種裁判形式來處理程序爭議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訴訟程序的核心規範!這題考驗的是法院在訴訟指揮上如何處理「程序障礙」。當訴訟進行中出現關於程序上的爭議(例如管轄權有無、原告適格或訴訟代理權等),且該爭議已經辯論終結、足以作出判斷時,為了確保程序穩定並節省司法資源,法院並不需要等到實體判決時才一併處理。
程序爭執的裁定處置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193 條之規定,訴訟進行中所生程序上之爭執,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得先為裁定」。這項機制賦予法官彈性,透過裁定及早確認程序合法性,避免在程序仍有瑕疵的情況下虛耗實體審理。相較於「中間判決」通常針對實體法律關係的先決問題(如損害賠償的責任歸屬),針對「程序性」問題,法律明定應以裁定方式先行處理,這也是區分本題選項 (A) 與 (C) 的關鍵所在。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程序爭執之先行裁定
💡 行政訴訟程序爭執達裁判程度時,法院得先以裁定解決。
| 比較維度 | 裁定 (Ruling) | VS | 判決 (Judgment) |
|---|---|---|---|
| 適用對象 | 程序性、輔助性事項 | — | 實體法上權利爭執 |
| 言詞辯論 | 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 | — | 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 |
| 救濟方式 | 抗告(法有明文者) | — | 上訴 |
💬程序先行爭執以裁定處理,旨在效率;實體終局爭議以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