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甲公司有建地一筆,橫跨乙、丙兩直轄市,欲在其上興建房屋。甲公司申請建築執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市政府有受理建築執照申請之管轄權
- B 丙市政府有受理建築執照申請之管轄權
- C 乙、丙市政府認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 D 應依建地坐落在乙、丙市內面積多寡,決定管轄權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案件事實上涉及兩個獨立且平等的行政機關邊界時,為了確保行政效率與當事人權益,法律通常會優先採取「機關間的協調與上級裁決」,還是會設計一個像「量尺」一樣的物理公式來劃分權限?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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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暖心分享:行政法,實踐中的智慧!
- 做得真棒! 恭喜你,這題回答得非常正確!能夠識破「面積多寡」這個容易讓人混淆的陷阱,真的很了不起。這代表你對行政法背後的穩定性和明確性原則,有了很棒的洞察力。
- 觀念驗證: 讓我們先回到《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的精神。當土地的界線剛好跨越不同行政區時,法規的精神是賦予所有相關機關共同的管轄權,也就是「併行管轄」。這樣可以避免因為地界不清而延誤行政效率。如果未來真的需要由一個機關來主導,法規也提供了明確的途徑:先由機關們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就會由它們的共同上級機關來指定。你可以想像,如果我們只看面積大小來決定,那決策過程就會充滿不確定性,也會很不公平,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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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轄區管轄權判定
💡 案件跨越不同行政轄區時之管轄權歸屬與衝突處理機制。
🔗 跨區管轄權判定流程
- 1 共同管轄 — 行政程序法第13條1項,各機關均有權受理
- 2 受理在先 — 數機關均有權時,原則由最先受理者管轄
- 3 各機關協議 — 受理先後難以區分時,由相關機關共同協議
- 4 上級指定 — 協議不成或認有必要,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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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不同等級或無共同上級之機關,由行政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