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甲公司有建地一筆,橫跨乙、丙兩直轄市,欲在其上興建房屋。甲公司申請建築執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市政府有受理建築執照申請之管轄權
- B 丙市政府有受理建築執照申請之管轄權
- C 乙、丙市政府認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 D 應依建地坐落在乙、丙市內面積多寡,決定管轄權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案件事實上涉及兩個獨立且平等的行政機關邊界時,為了確保行政效率與當事人權益,法律通常會優先採取「機關間的協調與上級裁決」,還是會設計一個像「量尺」一樣的物理公式來劃分權限?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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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你能排除「面積多寡」這個看似合理、實則缺乏法源依據的直覺陷阱,顯示你對於行政組織法中關於「管轄權競合」的法律原則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
行政管轄權的競合處理原則
在法律實務上,當一筆土地橫跨兩個直轄市時,會產生管轄權的衝突或競合。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第 1 項的規定,處理此類問題有其法定順序:首先是由「受理在先」的機關管轄;若不能辨別先後,則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若協議不成,則由其共同上級機關(例如行政院)「指定」管轄。因此,乙、丙市均可能具備受理權限,且最終可能透過指定來統一管轄,這也就是選項 (A)(B)(C) 描述正確的原因。反觀選項 (D) 所稱的「依面積多寡決定」,在現行法制中並無此規定,純屬誤導考生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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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跨區管轄權
💡 不動產跨轄區時,各關聯機關均具管轄權,不因面積多寡而定。
- 依行政程序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不動產所在地機關均有管轄權。
- 管轄權之認定與不動產坐落於各轄區之面積比例、多寡無關。
- 發生管轄衝突時,依行政程序法第13條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