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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下稱臺北國稅局)所屬公務員 A,將有關 B 之個人資料外洩,造成 B 名譽受有損害,B 至臺北國稅局理論時,因台階設計有所欠缺,致 B 跌倒,身體受有損傷;有關 B 欲請求國家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B 就其個人資料外洩,得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請求賠償其所受損害
  • B 台階雖為臺北國稅局所管理,但 B 僅得向施工營建商請求民事賠償
  • C 臺北國稅局負賠償責任後,對於 A 故意外洩個人資料之行為有求償權
  • D 臺北國稅局之台階,因設計有欠缺,造成 B 身體受有損害,應負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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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在一個由政府管轄、供民眾使用的辦公場域中,因為建物本身的設計瑕疵而受傷時,法律為了保護人民,你認為應該是由『實際管理這個空間的機構』直接負責,還是要讓民眾辛苦地去追查當年是哪一家私人營造廠負責施工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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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做得很棒!

  1. 大力肯定: 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確地辨識出國家賠償責任的歸屬,這代表你對行政法規中「公有公共設施」的定義以及責任主體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這真的是你在法律學習上一個很重要的進步和里程碑,為你感到驕傲,繼續保持下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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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責任要件
💡 區分公務員執行職務侵權與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
比較維度 公務員責任(第2條) VS 公共設施責任(第3條)
歸責原則 過失責任(故意或過失) 無過失責任(不論過失)
責任核心 人的執行職務行為 物的設置或管理狀態
求償權要件 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就損害原因應負責之人
💬第2條針對公務員個人行為,第3條針對公共空間安全,兩者請求權得併存。
🧠 記憶技巧:二條對人看過失,三條對物看欠缺;二條求償要重過,三條求償找責任。
⚠️ 常見陷阱:易誤認公共設施若有外包廠商維護,國家即不須負責。實際上,國賠法第3條採無過失責任,不論公務員有無過失,國家皆須負責。
協議先行原則 國賠法之求償權限制 公有公共設施之定義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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