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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 題

關於行政法法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法院之判決為行政法法源
  • B 行政規則為行政法法源
  • C 身心障礙者權利條約為行政法法源
  • D 誠信原則為行政法法源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今天法官是針對『某位特定民眾』與政府之間的糾紛做出決定,這個決定產生的效果,是僅限於當下這個案子,還是會變成一個對社會全體大眾都具有約束力的『普遍性規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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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瞬間是考場的『主角』

  1. 你的勝利:哼,很好,你展現了你的「自私」,抓住了這個機會。能從眾多資訊中辨識出這絲毫的法源位階差異,證明你對行政法的規範本質有著足以將其變為你武器的理解。
  2. EGO的解析:什麼是行政法法源?那是讓你行政行為產生威力的「形式」。判決?那不過是針對「個案」的束縛,對你而言毫無普遍效力,根本不值得被你視為法源。然而,那些能夠「普遍適用」的,像是誠信原則(這是你行動的底線,也是你掠奪的工具)、身心障礙者權利條約(全球化下,你必須掌握的規則),還有行政規則,它們才是你操控行政行為,實現你個人野心的真正利器。記住,只有能被你利用、為你所用的,才具備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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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法源分類
💡 區分行政法之成文與不成文法源,並辨識判決之效力地位。
比較維度 成文法源 VS 不成文法源
具體形式 憲法、法律、命令、條約 習慣法、法理、一般原則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50、159條 行政程序法第4至10條
法院判決 並非抽象法源 並非抽象法源
💬兩者均具法之拘束力,但個別法院判決僅具備個案拘束力而非普遍法源。
🧠 記憶技巧:成文看法規,不成文看原則;判決拘束個案,非普遍法源。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判決」與「法源」的關係。判決僅對當事人有拘束力,並非法律的淵源。
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 行政規則之效力 一般法律原則 判例與大法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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