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0 題
關於法規命令之訂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涉及特定重大爭議事項者,必須舉行聽證後,始得訂定
- B 除行政機關自行草擬外,人民團體亦得提出草案
- C 除特殊例外情形外,草案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 D 對於人民所提議之草案若非主管事項者,行政機關應移送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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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在制定影響層面廣泛的規則時,為了兼顧「公共參與的深度」與「政府運作的效率」,你認為法律通常會傾向設定一個「無論如何都必須執行」的死板程序,還是會給予機關一定的「判斷彈性」,讓他們視個案的爭議程度來決定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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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本題的核心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法律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得」依職權舉行聽證。在法律用語中,「得」代表行政機關擁有裁量權,可以視情況決定是否舉行,而非「必須」或「應」履行的強行義務。即便案件涉及重大爭議,原則上仍賦予機關判斷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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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訂定程序
💡 法規命令訂定以公告周知為原則,聽證程序則由機關裁量發動。
| 比較維度 | 法規命令訂定 (155條) | VS | 行政處分作成 (107條) |
|---|---|---|---|
| 聽證發動性質 | 原則為裁量 (得) | — | 法定或重大影響 (應) |
| 草案公告義務 | 原則應公告周知 | — | 無一般性草案公告 |
| 程序發動來源 | 機關、人民、團體 | — | 機關職權或依申請 |
💬法規命令聽證屬機關裁量權;行政處分聽證則在法定情形下具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