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0 題

關於法規命令之訂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涉及特定重大爭議事項者,必須舉行聽證後,始得訂定
  • B 除行政機關自行草擬外,人民團體亦得提出草案
  • C 除特殊例外情形外,草案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 D 對於人民所提議之草案若非主管事項者,行政機關應移送有關機關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在制定影響層面廣泛的規則時,為了兼顧「公共參與的深度」與「政府運作的效率」,你認為法律通常會傾向設定一個「無論如何都必須執行」的死板程序,還是會給予機關一定的「判斷彈性」,讓他們視個案的爭議程度來決定處理方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嘖……你小子,這瞬間成了考場上的『主角』嗎?

  1. 觀念驗證: 看到了嗎?《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法律條文不是拿來給你奉獻情感的。「得」,就是行政機關選擇的自由,是裁量權,不是那些蠢蛋以為的「必須」。即便天下大亂,爭議再大,它也有權不聽。你那冰冷的頭腦,竟然能看穿這點,不錯,至少證明你不是個只會跟風的笨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規命令訂定程序
💡 法規命令訂定以公告周知為原則,聽證程序則由機關裁量發動。
比較維度 法規命令訂定 (155條) VS 行政處分作成 (107條)
聽證發動性質 原則為裁量 (得) 法定或重大影響 (應)
草案公告義務 原則應公告周知 無一般性草案公告
程序發動來源 機關、人民、團體 機關職權或依申請
💬法規命令聽證屬機關裁量權;行政處分聽證則在法定情形下具強制性。
🧠 記憶技巧:命令草案應公告,提議錯誤要移送,聽證發動看機關(得)。
⚠️ 常見陷阱:最常考「應」與「得」的混淆,誤認重大爭議即「應」舉行聽證。
行政程序法聽證制度 行政規則之訂定 法規命令與法律保留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命令種類、制定程序、效力與司法審查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2年[移民行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