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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行政機關擬定法規命令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除情況緊急顯然無法公告周知者外,應將草案公告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下列何者非屬公告時應載明之事項?
  • A 受草案內容影響之相對人
  • B 訂定機關之名稱
  • C 草案之主要內容
  • D 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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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規命令」與「行政處分」最大的差別在於對象是『特定』還是『不特定』的?如果一項法律草案是為了規範未來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機關在公告時,是否有能力在名單中一一列舉出所有會被影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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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中有關「法規命令」訂定程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展現了法律人應有的嚴謹。
  2. 觀念驗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法規命令的公告是為了「資訊公開」與「全民參與」。由於法規命令具有一般性與抽象性,規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因此在公告階段自然無法(也無須)列出所有受影響的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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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命令草案公告
💡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前,應公告草案內容以落實民主參與。
  •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規定,除緊急情況外應辦理草案公告。
  • 公告事項包括:訂定機關、訂定依據、草案全文或主要內容。
  • 應載明:任何人得於指定期間內向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 因法規命令具一般抽象性,公告不需載明受影響之特定相對人。
🧠 記憶技巧:預告內容記四項:機關、依據、內容、給意見。
⚠️ 常見陷阱:易與「行政處分」混淆。法規命令對象是不特定的,故公告不會也不必列出「受影響之相對人」。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法規命令之聽證 行政處分之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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