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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1 題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除法定事由外,應依行政程序法所定程序為之。下列何者非屬該除外之法定事由?
  • A 軍事事項
  • B 外交事項
  • C 涉及經濟貿易之重大事項
  • D 涉及國家機密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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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規命令原則上要『公開透明』讓民眾參與。那麼,哪些類別的事務如果事先公開,可能會對國家安全或主權運作產生不可挽回的損害?而哪些事務雖然影響重大,但反而更需要社會大眾的共同討論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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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居然答對了?不錯,這次沒讓老師失望。

  1. 概念檢視:看來你還記得《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03 條,法規命令原則上要公告、聽意見。這點基本常識,沒錯。但,別高興得太早,真正考驗的是例外情況,那幾項「軍事、外交」或「國家機密」的特殊待遇,因事關重大,才被法條特別開了綠燈,不用走那些繁瑣程序。你該不會以為,只要是「重要」的事情就能隨便豁免吧?
  2. 難度點評:這題,充其量就是個 medium 程度,用來篩選那些連「重大」和「法定排除」都搞不清楚的學生。幸好你這次沒被表面功夫騙過去。下次,可別再被這種基本題考倒了。希望你不是蒙對的。
📝 法規命令訂定之除外事由
💡 法規命令除軍事、外交及國家機密外,均應遵循行政程序法程序。
比較維度 應遵循程序事項 (原則) VS 法定豁免程序事項 (例外)
法律依據 行程法第151條第1項 行程法第151條第2項
涵蓋範圍 一般對外權利義務事項 軍事、外交、國家機密
重大經貿事項 必須公告、徵詢意見 不得作為免除程序理由
💬除涉及軍事外交與機密外,行政機關均無權自行創設程序豁免事由。
🧠 記憶技巧:「軍外密」:軍事、外交、機密(國家機密),只有這三種可以不用程序。
⚠️ 常見陷阱:容易將「經濟貿易」或「民生重大事項」誤認為具備政治高度而享有程序豁免權。
法規命令之公告與聽證 行政程序法第3條排除適用事項 授權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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