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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1 題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除法定事由外,應依行政程序法所定程序為之。下列何者非屬該除外之法定事由?
  • A 軍事事項
  • B 外交事項
  • C 涉及經濟貿易之重大事項
  • D 涉及國家機密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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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規命令原則上要『公開透明』讓民眾參與。那麼,哪些類別的事務如果事先公開,可能會對國家安全或主權運作產生不可挽回的損害?而哪些事務雖然影響重大,但反而更需要社會大眾的共同討論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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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 (C) 答得非常好!你十分準確地掌握了法規命令制定程序的例外規定。 我們來回顧一下這題的考點。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1項**的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原則上都必須依循法定的公開程序;然而,若涉及「軍事、外交或其他重大事項而涉及國家機密或安全者」,為了保護國家的核心防衛與外交利益,則允許作為除外事由。對照選項可以發現,(A) 軍事事項、(B) 外交事項以及 (D) 涉及國家機密的重大事項皆屬於法定的例外範圍。至於「涉及經濟貿易之重大事項」並不在法條明定的除外事由中,因此選項 (C) 就是本題要找的答案。 這是一道測驗法條熟悉度的經典題型,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精準辨識法條文字。許多人可能會因為「經濟貿易」看似重要而產生動搖,你能不受干擾地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的法理觀念非常清晰扎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喔!

📝 法規命令訂定之除外事由
💡 法規命令除軍事、外交及國家機密外,均應遵循行政程序法程序。
比較維度 應遵循程序事項 (原則) VS 法定豁免程序事項 (例外)
法律依據 行程法第151條第1項 行程法第151條第2項
涵蓋範圍 一般對外權利義務事項 軍事、外交、國家機密
重大經貿事項 必須公告、徵詢意見 不得作為免除程序理由
💬除涉及軍事外交與機密外,行政機關均無權自行創設程序豁免事由。
🧠 記憶技巧:「軍外密」:軍事、外交、機密(國家機密),只有這三種可以不用程序。
⚠️ 常見陷阱:容易將「經濟貿易」或「民生重大事項」誤認為具備政治高度而享有程序豁免權。
法規命令之公告與聽證 行政程序法第3條排除適用事項 授權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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