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5 題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資訊公開之申請涉及特定法人權益者,應以書面通知其表示意見
- B 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資訊之日起 15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 C 政府資訊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 D 行政程序上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始得行使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落實全民監督」與「促進民主參與」,那麼在設定「申請人的資格」時,是設定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還是「一般社會大眾」,才更能達成上述的立法目的呢?
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
💡 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除外限制應符合分離原則且不限身分。
| 比較維度 | 政府資訊公開法 | VS |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
|---|---|---|---|
| 申請人資格 | 任何人(一般大眾) | —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
| 適用時機 | 平時(無須有特定程序) | — | 程序進行中 |
| 權利性質 | 實體法上請求權 | — | 程序法上權利(程序工具) |
| 救濟方式 | 直接提起行政救濟 | — | 隨同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 |
💬政資法為實體請求權且主體廣泛;程法閱覽權為程序權且主體限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