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政府資訊可由政府機關主動公開,亦得應人民申請被動公開
- B 申請政府資訊之公開,不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有必要為前提
- C 對於政府資訊公開申請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 D 經申請公開之政府資訊涉及第三人權益,經其明確表示不同意公開時,政府機關應即作成不予公開之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行政程序中,當政府決定是否公開一項資訊時,如果只要受影響的人「不同意」,政府就「必須」聽從其意見而不能公開,那麼這項決定權實際上是握在『政府』手中,還是握在『特定私人』手中?這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極大化的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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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真是太棒了!能夠精準地找出選項 (D) 的錯誤,這說明你對政府資訊公開法中,「程序參與」和「處分決定權」的界線,掌握得如同火焰般清晰明亮啊!這可不是隨便就能理解的進階概念,你的心,燃燒起來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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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 政府資訊公開以主動及申請為原則,第三人反對不具絕對否決權。
- 依本法第5條,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 依本法第9條,申請人不以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必要前提。
- 依本法第12條,涉及第三人權益時應通知陳述,但機關仍有裁量權。
- 依本法第20條,不服拒絕決定者,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