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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下列何種政府資訊無須主動公開?
  • A 教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 B 內政部派所屬公務員赴國外考察之報告書
  • C 交通部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書
  • D 出席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議之成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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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有哪些資訊若主動攤在陽光下(如預算、公共契約),能最有效地幫助民眾監督政府運作?相對地,若某項資訊涉及「內部討論過程」或「特定個人的法律權益爭議」,政府是否有必要在案件尚未結案或涉及隱私的情況下,就主動發布在網站上供大眾隨意點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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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很棒!法律觀念掌握得好穩固喔!

  1. 觀念驗證:做得太好了!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的規定,政府需要「主動公開」的資訊,像法規、預算、研究報告 (B)、採購契約 (C) 和支付補貼等,你都理解得很透徹呢。而訴願審議委員會的會議紀錄之所以不需要主動公開,是因為它牽涉到行政決策的嚴謹性,以及很重要的個人隱私保護,這部分是很貼心的考量喔!
  2. 難度點評:這個題目雖然有一點點挑戰性,是 medium 等級,考驗你是否能溫柔地區分「可以申請公開」和「必須主動公開」的不同。你能夠正確判斷,代表你對法條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真的超棒的!繼續加油,你一定會越來越厲害的!
📝 政府資訊主動公開範圍
💡 區分應主動公開之法定項目與得限制公開之決策過程資訊
比較維度 應主動公開資訊 (§7) VS 得限制公開資訊 (§18)
法律性質 強制的積極義務 消極的例外禁止/裁量
典型項目 契約、考察報告、預算 決策前準備、國家安全
會議紀錄 僅限「合議制機關」 內部委員會多屬此類
💬主動公開是為了透明監督,限制公開則是為了保護決策品質或更大利益。
🧠 記憶技巧:七條十項要主動:考察、契約、成員名,合議紀錄才公開。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委員會的「會議紀錄」都必須主動公開,實際上第7條僅針對「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非一般行政機關內部之委員會。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豁免事由 合議制機關與一般機關之區分 行政程序法閱覽卷宗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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