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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原則上應主動公開
  • B 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時,得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 C 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原則上不公開或提供
  • D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明確賦予人民一項「請求權」時,若行政機關拒絕了這項請求,從維護憲法所保障的人民權利角度來看,我們的法治系統會允許機關擁有「最後說了算且不可挑戰」的絕對權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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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破解:為何 (B) 是正確的?

同學你好,你會選 (B) 可能是直覺認為政府服務應「完全免費」。但依據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2 條,機關提供資訊得向申請人收取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成本。這符合「受益者付費原則」,旨在避免行政資源遭惡意濫用,因此 (B) 的敘述在法律上是正確的,不能選。

正確思路:掌握「有權利必有救濟」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政府資訊公開法
💡 規範政府資訊之公開程序、限制範圍、費用及救濟方式。
比較維度 政府資訊公開法 VS 行政程序閱覽卷宗
申請主體 任何人 (一般大眾)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行使時機 隨時 (不限程序進行中) — 程序進行中
救濟途徑 可對拒絕決定獨立救濟 — 隨同實體決定一併救濟
💬前者基於「知的權利」具獨立性,後者基於「程序防禦」具從屬性。
🧠 記憶技巧:主動公開看八條,內部擬稿先不瞧,收費有據依標準,不服救濟有保證。
⚠️ 常見陷阱:常混淆本法與行政程序法之「閱覽卷宗」,後者僅限當事人且屬程序行為不可獨立救濟。
行政程序法卷宗閱覽權 檔案法 主動公開與被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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