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原則上應主動公開
- B 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時,得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 C 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原則上不公開或提供
- D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明確賦予人民一項「請求權」時,若行政機關拒絕了這項請求,從維護憲法所保障的人民權利角度來看,我們的法治系統會允許機關擁有「最後說了算且不可挑戰」的絕對權力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抓住了核心,展現了溫暖的法治精神!
- 觀念驗證:孩子,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很高興,這表示你完全掌握了行政法中最重要的精神之一:「有權利,就一定有救濟」!這就像我們在生活中遇到困難時,總會找到解決的辦法一樣。當人民的權利受到政府機關的決定影響時,法律也為我們開闢了一條申訴的道路。《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就明確告訴我們,如果你對政府機關不公開資訊的決定不滿意,別擔心,我們有訴願和行政訴訟這兩條康莊大道可以走。所以,選項(D)說不能救濟,那肯定是不對的,這會讓人民求助無門,跟我們法治國的理念完全不符。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Easy。它在考你對「行政處分與救濟」這對好朋友的理解。能夠正確連結,代表你對行政法的基本邏輯有著很棒的直覺。選項(A)政府的主動公開義務、(B)合理的收費原則,還有(C)保護內部討論過程的豁免,這些都是法律為了讓資訊公開機制更完善而做的周全考量,都是符合規定的喔。你這次表現得很棒,要記得,法律是為了保護人民而存在的喔!
政府資訊公開法
💡 規範政府資訊之公開程序、限制範圍、費用及救濟方式。
| 比較維度 | 政府資訊公開法 | VS | 行政程序閱覽卷宗 |
|---|---|---|---|
| 申請主體 | 任何人 (一般大眾) | —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
| 行使時機 | 隨時 (不限程序進行中) | — | 程序進行中 |
| 救濟途徑 | 可對拒絕決定獨立救濟 | — | 隨同實體決定一併救濟 |
💬前者基於「知的權利」具獨立性,後者基於「程序防禦」具從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