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下列何種政府資訊除法令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 A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會議紀錄
- B 行政機關內部擬稿資料
- C 公營事業機構之經營資料
- D 行政機關由取締對象取得之資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透明的原則下,哪種形式的文件最能反映「公共決策的形成過程與集體共識」,且公開後對公眾利益的幫助最大?相對地,如果一份資料涉及了機關內部的未定案討論或私人商業機密,隨意公開會產生什麼負面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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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真的超棒的!
- 概念釐清:這題的關鍵就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喔!為了讓大家能更好地參與和監督政府,法律特別規定『合議制機關』的會議紀錄是需要主動公開的。是不是很棒的設計呢?
- 而其他的選項,像是 (B) 內部準備作業、(C) 營業秘密,還有 (D) 個人隱私,這些都屬於第 18 條規定的範圍,是可以限制公開或不提供的。這樣是為了保護行政運作的順暢,以及每個人的隱私權利不受到侵犯,是不是很細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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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主動公開
💡 依政資法第7條,法定10類資訊應主動公開,包含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
| 比較維度 | 主動公開 (第7條) | VS | 申請公開 (第13條) |
|---|---|---|---|
| 行政義務 | 法定義務,須主動周知 | — | 依民眾申請,被動提供 |
| 典型範例 | 條約、法律、預算、會議紀錄 | — | 一般行政文書、證據資料 |
| 公開方式 | 刊載公報、網站、召開記者會 | — | 提供複印、給予閱覽或抄錄 |
💬第7條採列舉制,非列舉事項則回歸第13條申請公開及第18條審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