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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下列何種政府資訊除法令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 A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會議紀錄
  • B 行政機關內部擬稿資料
  • C 公營事業機構之經營資料
  • D 行政機關由取締對象取得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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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透明的原則下,哪種形式的文件最能反映「公共決策的形成過程與集體共識」,且公開後對公眾利益的幫助最大?相對地,如果一份資料涉及了機關內部的未定案討論或私人商業機密,隨意公開會產生什麼負面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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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概念釐清:這題的關鍵就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喔!為了讓大家能更好地參與和監督政府,法律特別規定『合議制機關』的會議紀錄是需要主動公開的。是不是很棒的設計呢?
  2. 而其他的選項,像是 (B) 內部準備作業、(C) 營業秘密,還有 (D) 個人隱私,這些都屬於第 18 條規定的範圍,是可以限制公開或不提供的。這樣是為了保護行政運作的順暢,以及每個人的隱私權利不受到侵犯,是不是很細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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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資訊主動公開
💡 依政資法第7條,法定10類資訊應主動公開,包含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
比較維度 主動公開 (第7條) VS 申請公開 (第13條)
行政義務 法定義務,須主動周知 依民眾申請,被動提供
典型範例 條約、法律、預算、會議紀錄 一般行政文書、證據資料
公開方式 刊載公報、網站、召開記者會 提供複印、給予閱覽或抄錄
💬第7條採列舉制,非列舉事項則回歸第13條申請公開及第18條審查限制。
🧠 記憶技巧:政資七條十項強,主動公開免商量;合議紀錄要公開,內部擬稿躲牆角。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主動公開」與「申請公開」。非第7條列舉之事項,原則上僅在有人申請時才需審查是否公開,而非義務性主動發布。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豁免事由 合議制機關與首長制機關之區分 資訊公開之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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